您好 :
我司和國外關係企業進料40噸的料來加工製成後復出口。
進口做DDP TERM,國外一開始低報進口申報價值,進口報關時遇到問題,因此改為一般進口提高物品價值,用G1/32報關再G5出口。
請問:
1)DDP TERM的營業稅是出口商指定的FORWARDER還是進口商(我司)繳納呢? 若出口商繳納,我司可以申請退稅嗎?
2)我司進口時申報價值已改用較合理的金額申報,那國外關係企業復進口後的申報價值會隨著增加導致繳納更多的進口關稅嗎?
上網爬了很多資料,有看到說是這樣的情況是因應各國法規不同而有不同規定,但還是找不到正確答案,若有人有此經驗,煩請回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