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新聞......實在挺白爛的
不知道是新聞記者亂報還是那個律師本來就這樣說,
下載確實是有重製罪,但那律師確沒提到重要的另一點,那就是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其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也就是說你下載來只單純個人收藏使用,沒有散佈或營利,基本上是無罪的,
這也是為何P2P下載是有罪的,因為它有散佈行為,而純HTTP下載在台灣基本上是無罪的
這點我必須說台灣人確實是過得挺爽的,因為我聽說在德國、美國,純HTTP下載也是有罪的
然後那個A片是否有著作權的事情,不是好幾年前新聞就報過了嗎?主因是台灣也是WTO加
盟國,所以必須和日本有互惠原則,片商跨海來告是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