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想問一下
R18以及Google這些影音平台在販賣所謂的商品的時候
到底是賣商品的擁有權,還是商品的觀看權?
一般小老百姓如我基本上是沒怎麼在看當初的條約
反正我同意啦,哪次不同意
所以也沒有注意去看他到底是哪一種
前者就像是買了光碟的擁有權,只是光碟裡面燒了一部A片。
我買了光碟,你倒了無權叫我把光碟吐回去。
後者像是你可以來我這裡用我的房間來撥放某一片A片
你想什麼時候來、看幾次、看多久都行。
但是光碟的擁有權還是屬於他的。
如果是後者的概念,那他把房間收了會有什麼問題嗎?
有沒有可能他是用類似後者的概念來保證自己有權停止服務而不用退錢?
不是要幫誰護航
只是提出來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