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著作權法第80-1條第1項第1款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我已經付費購買相關產品
購買時也沒有聲明我購買的這個產品有使用期限
我就已經合法取得使用權
就算他原本有設置防盜拷措施
根據上述法條
如果該公司真的關閉並因此限定我已經下載檔案的使用期限
為了合法行使我的財產權
我其實是有權利移除防盜拷措施的
更何況大家討論又不是為了散佈
根本沒有違反版規的問題
今天你身為版主面對這種有爭議的事件
應該是站在一個中立的角色提醒大家不要踩線
而不是站在廠商那邊拿廠商的聲明來限制大家討論、維護消費者權益
建議你解除這種無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