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是否一定要等到新人才能走?

作者: coffeePS (奶油色的咖啡)   2014-07-22 15:59:02
※ 引述《rpbl1986 (yeats_hsueh)》之銘言:
: 最近我老闆突然說要在公司規章加一條『離職的員工除照規定請辭外,
: 就職務上應與新職務人交接始得離職,
: 如有造成公司權益或商譽損害,依法究責』
: 想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如果我已經照勞基法先預告離職了,
: 但公司未積極找人,這樣我怎麼有新職務人可以交接?
: 如果按照這條規定來說,那麼我就算提前說離職,也沒用囉?
: 而我之前所簽的合約並沒有這一條,那他後加這一條是否會對我造成影響??
關於這個問題我有遇到過類似,就拿直接拿法條來說明吧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基準法
第九條(一般正職多半屬於不定期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
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15條(一般正職要離職,比照第十六條的期間預告雇主)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16條(多久以前要預告,就看自己工作多久囉 老闆不能凹你留下來)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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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不討論pt,單純針對一般正職(不定期契約)做討論。
當初小妹我要離職時,辦公室的長官說要把工作都做完才能離職。
(可是那個工作成果要兩個月之後才會用到,中間還會不停修改)
接下來你就每天加班把xxx(我們的某件工作內容)做完,加到幾點那是你的問題。
沒做完就週末來加班,而且當然是不會發加班費給你的,誰叫你要離職
(這句話是原封不動寫出來的.....)
不過老闆很體恤我們工作辛苦,所以來加班有60元的便當預算,記得拿收據報帳。
(60元在我們那附近基本上只能吃榨菜肉絲麵或是湯麵 QQ)
身在血淚工廠的小妹我最後還是乖乖把工作做完才走,走出辦公室前才印好辭呈打上日期
(所以學長如果你看到這篇文章請不要站內信來罵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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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po的狀況,只要依照第15條預告即可。
雇主並無權力拒絕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翻譯:這什麼年代了難道要簽賣身契不成?)
預告時間到了就可以走了。
基本上有沒有交接,工作有沒有做完,那是個人的品格和責任感問題了
(至少不是要離職了所以都擺爛,每天該做的事情還是要做好)
雇主不能用你工作沒有交接完或是沒有新人遞補的理由拒絕你辦理離職
如果對這份工作有重視,或是希望能夠留下好名聲(特別是待的很不愉快的辦公室
畢竟在台灣,「吃苦耐勞」=「上進」這種吃苦當做吃補的潛規則仍是普遍存在的。
真的很不愉快,時間到了也是要走了,告訴自己是在修身養性,這是上天給自己的磨練
然後帶著愉快的心情告別那間公司吧
作者: GraceLuther (喜悅的生命)   2014-07-23 20:53:00
推!
作者: ccbbaa   2014-07-24 05: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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