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vi0099 (givi0099)》之銘言:
: 不好意思~
: 不知道可不可以PO在這個版上問!
: 如果不行請告知
: 我會立刻刪除!
: 我媽媽6月到一家臭豆腐工廠上班
: 7月份因為工作實在太辛苦
: 從早上8點前站到5點多
: 又要搬重物
: 中午又只吃飯20分鐘
: 其他都沒休息時間
: 7月做完就辭職
: 但7月都有去上班無請假
: 六日休息而已
: 而上班之前說的待遇如下
: 底薪2萬
: 冬天星期六隔周上班
: 夏天六日不需上班
: 全勤加2000
: 餐飲業須體檢810公司負責
: 但!!!
: 前天領到的薪水
: 拿到的薪資明細如下
: 試用期本薪20000(24天)
: 20000除以24=833
: 實際工作天數22天
: 20000-833*2=18333(小數點後我懶的記,但算法大概就是這樣)
: 本薪18333元
: 扣除勞健保651
: 試用期未滿3個月無全勤
: 且須負擔810元體檢費
: 實拿16872元
: 而我知道後打去詢問
: 22天是7月的2個禮拜六
: 而他們禮拜六算無薪假
: 所以不算錢
: 我說
: 那月薪算法應該除以30阿
: 且體檢費應該由公司負責
: 所以算法變這樣
: 20000除以30=666
: 20000-666*2=18668
: 可是這樣也才多335
: 請問我這樣算法對嗎?
: 還是有更有利的算法呢?
: 可以要求除以31天嗎?(7月有31天)
: 而且有放一天颱風假!
: 如果想要投訴他們應該去哪投訴呢?
: 謝謝大家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略以:
修正「基本工資」,每小時基本工資為新臺幣115元,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生效;
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9,273元,自103年7月1日生效。
1.時薪制人員:自103年1月1日起,約定時薪不得低於115元。
2.月薪制人員:於103年1月至6月約定之月薪不得低於19,047元;
自103年7月1日起約定月薪則不得低於19,273元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法律規定:所謂月薪不得低於19,273元,就是指當月(每兩週84小時的時數),
只要超過法定工時部分,就該給加班費。(第9-10hr 約定時薪x1.33,11-12hr
約定時薪x1.66)
最簡單的
你只要確認你媽工作時數滿足法定工時,至少就該拿到19,273
所以最基本算法22(實際工作天數)X8(時數)X115=20,240
上面還沒有加進(超過兩週84小時)的加班費
就算是月薪也是以法定工時下去算的
所以務先確認你媽的工作時數證明
要檢舉請向所在地方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