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友lucy780812(資方) 為動物醫院 所貼之徵人文章
被檢舉未確實勞健保
資方說明 檢舉人為剛離職員工 該員工工作六日即離職
來不及保勞檢保
轉貼法條如下: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
會、到訓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寄(送)至本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投保單位
將加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本局)或郵寄之當日零時起算。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
為準。
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72條
規定處罰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所以員工報到當日即應辦理勞健保。
但是 該動物醫院並未於勞工報到當日辦理,所以才會來不及。
故 這六日內確實未保勞健保,該貼文內文具不實資方之言論。
另板友Joyic 聲稱他才是該動物醫院的負責人,也坦承來不及投保是該機構的疏失。
向板主懇求由他承擔不實資方的罰則。 (Joyic聲明其他員工有保勞健保。)
因此判決 Joyic "不實資方 永久水桶"。
請各位資方貼文朋友,引以為鑑,一定要員工報到就職"當日"就辦理勞健保。
以上說明
cin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