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剛滿三個月
雇主今天才拿出一份「聘僱合約書」要人簽名
從名稱看起來應該是所謂的僱傭契約?
但是內容包含聘僱約定、工作內容、薪資、請休假規定等等
除了名稱之外又很像勞動契約
因為當時急需工作
已經忘了報到時簽過什麼文件
印象中只是一些工作內容的約定
但不記得是不是正式的勞動契約
至少手邊是沒有契約的複本
想請問
一、
如果當作已經簽了勞動契約
這樣還有必要簽這份合約書嗎?
又如果簽了之後
勞動契約還有效嗎?優先權是大於雇傭契約的嗎?
二、
如果當初其實沒有簽勞動契約
簽下這個合約書的話
會對自己比較不利嗎?
這樣的話是不是重新跟雇主要求簽勞動契約比較好?
三、
另外雇主拿的這份合約書內容有跟勞基法牴觸的部分
這樣是不論有沒有勞動契約
都是優先適用勞基法
還是因為沒有勞動契約
所以只要符合民法就沒問題?
以上問題先感謝解答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