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徵助教職務代理人1名

作者: Tritone (肖維)   2019-08-25 1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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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資方配合遵守。
【公司名稱】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工作職缺】
電影創作學系助教職務代理人
【工作內容】
(一)招生、考試、入學、教學、實習、課務等行政業務規劃與協調。
(二)教師評審等人事相關行政作業。
(三)電影專業教學事務支援與器材場地協調。
(四)教育部、科技部及產學合作等計畫案聯繫與執行。
(五)國際交流相關事務及各項活動籌備聯繫與執行。
(六)學系經費會計核銷與控管等作業。
(七)教學資源、設備規劃採購、管理,及環境安全衛生管理與維護。
(八)學校其他交辦事項。
【聘用期間】
自108年9月5日至109年1月31日止 (定期契約)。
【徵求條件】
(一)具國內外大學以上(含)學位者。
(二)具學校工作之能力與經驗、文書處理及資料收集、器材管理經驗,且能獨立作業、配
合度高及抗壓性佳者。
(三)具基本英文書信、口語溝通能力。
(四)擅長公文處理、資料蒐集整理與網站資料維護。
(五)具溝通協調能力,口語表達能力佳者。
(六)熟悉word、excel、power point等軟體操作。
【應徵方式】
應徵者請備妥下列資料,並註明應徵職稱,於108年8月28日前Email至
[email protected]、陳專員收。
(一)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二)證照專長等證明文件影本
(三)個人自傳履歷表
(四)工作經歷證明文件(社會新鮮人免附)
合則約談,如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時,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為保障板友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工作地點】
臺北市北投區學園路1號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工作時間】
平常日8:30~17:30(含午休;彈性上下班時間30分鐘)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月休】
※一定要有數字。沒有填寫月休及排班制度 或月休過低將會被刪文。
8~10日(週一例一休)。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並需配合晚間及假日輪值。
【薪資範圍】
月薪新臺幣36,789元
※行政院勞委會於108年1月1日起調漲基本工資為月薪23,100元
※無薪資、比照科技部、比照本校規定、面議、電議,薪資不清等水桶一週
【需求人數】
1名
【聯絡人/連絡方式】
[email protected]
(02)28961000轉1975、3908
陳專員
【其他備註】
(一)加班: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特別休假:依勞基法規定日數辦理。
(三)試用期:試用期3個月,再依其表現考核是否續聘,通過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聘僱
;不合格者終止契約。
(四)本校得視需要錄取正備取各1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僱用;如僱用後經本校查察受僱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
予解僱。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
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四)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
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
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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