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徵約聘護理師

作者: justfeel (翻滾吧!!女孩!)   2019-11-01 16: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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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兩行刪除,文章會被刪除不另通知。
※請各位資方配合遵守。
【公司名稱】
※沒有填寫公司名稱將會被刪文。
※人資沒有填寫人資公司以及原徵人公司(共2公司)名稱將會被刪文。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之二級機關)
【工作職缺】
約聘護理師
【工作內容】
約聘護理師A:(296薪點)
1.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2.個案管理暨健康促進業務統籌規劃。
3.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約聘護理師B:(280薪點)
1.公共衛生護理業務。
2.主管臨時交辦事項。
本職缺係公務人員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預估代理期間為108年12月中旬至110年3月(仍以
該員實際請假期間為準),當代理原因消滅時,即停止代理,代理人不得異議。另該請假人
員預估後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工作期間如工作表現優良,以及該請假人員109年
及110年實際育嬰留職停薪情形與約聘計畫獲核定後,得依實際情形與相關規定辦理續聘)。
【徵求條件】
※為保障板友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
、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
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其他相關法規不得任用及迴避任
用之情形,且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之情形。
二、資格條件:
(一)月酬標準296薪點(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約聘護理師A)
1.國內外大學護理相關科系畢業者,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6個月以
上者。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經驗18個月以上者。
(二)月酬標準280薪點(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約聘護理師B)
1.國內外大學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
2.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領有護理師證書,並從事護理工作1年以上經驗。
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者。
四、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熟悉軟體Word、Excel及Powerpoint等操作。
五、需能立即上班,且能配合於假日工作。
【工作地點】
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 (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2號)
【工作時間】
※沒有填寫工作時間將會被刪文。
每週工時超過40小時,請寫加班費
彈性上下班
08:00~09:00,17:00~18:00
午休時間:12:00-13:30
【月休】
※一定要有數字。沒有填寫月休及排班制度 或月休過低將會被刪文。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辦公日曆表週休二日及休例假日
【公司福利】
1.5個月年終
請勿寫勞健保 無勞健保是違法的
此欄請寫額外的福利
【薪資範圍】
※行政院勞委會於108年1月1日起調漲基本工資為月薪23,100元
※無薪資、比照科技部、比照本校規定、面議、電議,薪資不清等水桶一週
時薪工作請貼Part-Time板
月薪未達23100一樣會被刪文
296薪點或280薪點(折合金額按年度待遇調整每點新臺幣124.7元範圍內支給,新台幣約
36,911元或34,916元)。
【需求人數】
2人
【聯絡人/連絡方式】
02-25853227分機6631李組長、分機6625,人事室鄧小姐。
【其他備註】
一、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事求人徵才系統 https://bit.ly/2pmTxpM
(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
證件郵寄本中心,信封外請註明:『應徵約聘護理師』。
二、請檢具: 1.甄試報名表(應徵者自行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報名成功所列印之報名表)
2.身分證、畢業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相關工作經歷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以上資料請以A4規格影印排序,並填寫「與正本相符」及簽名,於108年11月11日前
限時掛號郵寄至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2號,臺北市大同區健康服務中心人事
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資格不符者資料不予退還,亦不通知補件。
五、本中心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預計於108年11月15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http://www.zshc.gov.taipei/,本中心不另行通知。
六、本次甄選約聘護理師錄取名額2名,得視甄試成績優劣不足額錄取或從缺,或增列候補
名,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自甄選
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
七、甄試方式:口試。
八、面試時間及地點:預計於108年11月19日下午2時00分,假本中心會議室辦理(屆時以
中心網站實際公告為準,恕不另行通知)。
九、錄取名單:預計於108年11月25日下班前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十、書面審查符合資格條件者名單公告日期、面試時間及錄取名單公告日期皆依實際辦理
情況調整,並以本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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