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月轉職面試很有感....
我們到底為什麼
需要在面試階段就被要求提供這麼多個資?
說真的
我完全不覺得我在面試表格上
寫下爸媽健在幾個兄弟姊妹
跟我本人的工作表現上有任何直接關係....
其他不外乎小至性向星座婚姻關係經濟狀況
大至大頭照身分證字號畢業證書影本
然後
你面試完不管有沒有過
公司也不會把資料還給你 對吧?
蝦皮都要求你開箱錄影存證了
公司人資把你的資料送進碎紙機有錄影給你嗎?
有些公司甚至
會要求你帶畢業證書語檢之類的正本
甚至會扣押到他們滿意為止
你自己不會眼睛放亮點
面試過程看看本人程度嗎?
有些公司收走你的正本後甚至就
不見了?!XD
對 這類網路文章分享很訝異也不在少數
勞基法完全沒有跟上社會的速度和腳步
除了薪資 還有非常非常多能改進的議題和空間
真心希望未來勞基法能針對這塊
好好保障勞工的個資
讓整場面試能專注在自身經歷和過往成就上
這才是增加面試效率吧?
不是先花半個多小時填那些智障表格
被面試官問一些五四三的問題
還自覺良好是在考驗面試者的反應跟EQ?
說到底
你就是問爽的而已 承認吧
你請的人資不叫人力資源管理
應該改名個資收發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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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104.12.30修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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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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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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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
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
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
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
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