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回家得付過路費 月付2500走內梯

作者: Allen1096 (慾望越大,硬碟越大)   2012-10-20 17:58:33
這個.............XD
作者 beek (讓我們的心得著滿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回家得付過路費 月付2500走內梯
時間 Fri Oct 19 14:41:2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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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得付過路費 月付2500走內梯
2012-10-19 12:18:54 林昱孜
回家怎麼還得付過路費?新北市板橋一名屋主,10多年將4層樓透天厝的1到3樓
賣給一名張姓婦人,4樓留給外甥,由於4樓住戶回家得經過2-3樓的樓梯,向1樓屋
主協議,以每個月2500元換得通行權,但卻為了金額的調漲鬧上法院,法官審理後
認定,因無法證明4樓住戶「同意」漲價,所以沒有積欠問題,全案還可上訴。
住在4樓的賴姓男子,想回家,還得先繳過路費,因為每次上樓走的路,地權都
是屬於張姓婦人。
張姓婦人:「那個樓梯經過我家進去,那是我的地、我的房子,我還要留一條
路給他走,有調解過,1個月2500元。」
這棟位於板橋府中商圈的4樓公寓,屋主在民國88年,以1200萬把1到3樓和3/4
的地權賣給了張姓婦人,4樓則留給外甥賴姓男子居住,去年張姓婦人將剩下的1/4
地權,以400萬元購入。
但沒想到,擁有所有地權的她,房屋水管出問題,要求賴姓男子讓她上頂樓查
看水塔,對方卻置之不理,才會氣到鬧上法院。原來雙方談妥,賴姓男子每個月需
支付2500元的通行費,但後來張姓婦人擬將這筆費用調漲1倍,賴姓男子不從,沒有
按月支付,張姓婦人這次要通通討回來。
張姓婦人:「沒匯錢給我啊,你要叫他來問啊,你要舉證啊,我有說5樓要給你
用嗎?」
最後法官認為,因為張姓婦人無法證明賴姓男子同意漲價,因此沒有積欠問題
,但因為地權屬於張姓婦人,因此判決賴姓男子要給7萬多元的租金,全案還可上
訴。
新聞來源: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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