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大家,
如果送給前任的禮物,
分手後,該禮物的下場是哪一種比較慘?
1. 被前任丟掉
2. 被前任原封不動送回來給我
3. 被前任拿到拍賣網站去做拍賣,然後被我發現...
我知道禮物送她之後,
禮物的所有權是她的,
只是當我看到所送他的禮物被她陳列在拍賣網站,
我的內心還是在淌血...
與其被拍賣,我倒希望她把東西歸還給我,
至少我的血可以留得比較少一點...
她送給我的東西,我也是原封不到還給了她,
畢竟 我無法把這些東西丟掉,
所以當初選擇把東西還給她...
我不知道分手時到底 怎麼做 比較合情合理?
也比較不傷人...
有人可以給些中肯的意見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