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呢
雖然他重點是放在"工作權"
但好像也跟這個板大多數的人有關。
我看到這個法規"很周詳地"防堵了
對性別(當然是女性),
對性傾向(當然不是異性戀)的歧視
但真的有嗎?
是我對臺灣自稱的"法治"缺乏信心, 我該反省?
還是事實真的如同我的"想像"?
ex 第11條 ....勞動契約...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之情事時應行離職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罰則30-150萬)
===>看到這種約定因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很開心,
但也就是放著好看....吧?
ex 第14條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第21條 ...雇主不得拒絕...
(勞委會103年勞動三字第1020132872號函:
請完"勞工請假規則"的30日勞工普通傷病假,
當年尚可在之後的任三個月各請一天無薪生理假!)
===>真的會准假? 真的???
這裡的歧視是指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政府立法禁止他,
我們開始稱呼這是臺灣的公序良俗,
然後大家懂得怎麼讓一切看起來"合法"
這就是我們的追求嗎
這樣有什麼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