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http://goo.gl/XulQI1
簡要講,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已經進展到關鍵時刻,
部分州頒布禁同婚的法案,而這些法案上訴後遭駁回,
在更審層級時提出釋憲,而美國大法官現在要被逼問兩個關鍵問題:
1. 憲法有規定各州應該頒發結婚證書給兩個同性申請人嗎?
2. 一州必須承認其他州合法登記結婚的同性婚姻嗎?
如果第一個問題答「是」,第二個問題很難再說「不是」,
照這路子走,美國全部領土也就實質上同性婚姻合法化了;
但如果第一個問題答「不是」,就會變成憲法層級的否定同性婚姻。
這是很關鍵的時刻,讓我們來等待一下同婚先驅的美國會怎麼處理這件事。
題外話,如果我國本次大法官提名人選經立法院同意,
我國的同性婚姻釋憲案就有些不樂觀...
最後是關於言論自由。
這幾年來刑法上有在討論是否將「公然侮辱罪」除罪化,
論理上來講,由於人是自己的最高主宰,於是他人對自己的貶損,未經自己認可,
是不會影響到個人的人性尊嚴跟價值,充其量就是「情感」上受到傷害,
而刑法的保障法益並不包括個人主觀的「情感傷害」;
倒是民法有針對「情感上的傷害」,有些許損害賠償的規定。
近來網路霸凌吵得沸沸揚揚,政治人物趁勢推出網路實名制的議題,
說真的,霸凌的界限非常難劃,不是說一定要一群人圍著一個人公幹才叫霸凌,
也不是說權力不對等才叫霸凌;講難聽的,這個詞彙誰有資格填上最標準清晰的定義?
縱然定義好了,那也可能依據時代不同而擴張或限縮,詞彙的意義是會浮動。
圍繞一個定義不確定的名詞,畫出一個對言論自由即有影響力的法案,
也是夠可怕了。實際上,網路實名制早在幾年前韓國就有推行,
已經被韓國的大法官給宣告違憲了,而我國現在竟然想要走這條路?!
如果今天拉板要實名制,我想shyles應該會更忙碌吧。
戰文之餘,一起對我們的國家投以一些祝福吧,天佑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