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 婚姻平權遠比你我所想的影響還大 ):
https://www.facebook.com/mingwangx/posts/10152559269817308
王鐘銘:婚姻平權的片段實踐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30/article/2682
※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LTer540 ]
作者: grampus216 (小鯨) 看板: gay
標題: Re: [情報] 矯正署指示所屬機關辦理同性伴侶接見
時間: Tue Jun 9 14:52:46 2015
※ 引述《MatheFuck (媽英告)》之銘言:
: 矯正署最近發函給所屬機關
: (就各監獄看守所等)
: 關於同性伴侶辦理接見的事情
: 以前是不行的
: 現在把決定權丟給各機關了
: 只要提出證明
: 是可以辦理接見的
: 這應該也算是一種進步 (?)
: 函文:
: 按同性伴侶者,在現行法上尚不能與法定配偶同視。惟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
: 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紀律時,得許受刑人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監獄行刑法第62條、
: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基於對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在接見通訊方面,如
: 當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同性伴侶者,監所長官仍得依上開規定斟酌同意其接見通訊
: 。
原po指的應該是這個吧:
http://imgur.com/hcA8WJF
(註:此為法務部給我的公文,不是原po文中那篇)
這是今年一月王鐘銘入獄時,我寄給法務部的:
(原文是鐘銘寫的,我只是稍作修飾)
主旨:請貴部研擬如何確保矯正機關收容人同性伴侶亦能享有配偶權利之措施,並協助吾
友王鐘銘一月六日入獄時能與其同性伴侶享有相等於配偶之權利,請 查照。
說明:
一、貴部於二O一四年十二月廿二日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草案時,曾提意見表示:「在同
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相關保障
措施」、「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
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
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
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二、貴部矯正署之網站所刊登之〈矯正機關常?收容問題Q&A〉中,同性伴侶因各項規定只
允許配偶而權利受限、受損,例如:(一)發受書信的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
屬發受書信。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發受書信。
」(二)奔喪的規定是「收容人之袓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喪
亡時,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返家奔喪之申請,在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廿四
小時內回機關。」(三)如果配偶及親屬因故不便探監,可以申請遠距接見,對象資格限
制是「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四)因下
列重大事故返家探視的條件第一項是「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具有生命危險者。
」(五)懇親宿舍的規定是「受刑人於執行期間,行狀善良,得准其於一定期間內與直系
血親、配偶在指定之處所同住。 」(六)申請移監必須符合下列二者之一:「祖父母、
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或「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三、請貴部研擬如何確保矯正機關收容人同性伴侶亦能享有配偶權利之措施。
四、吾友王鐘銘有一交往逾三年之同性伴侶,吾友將於二O一五年一月六日入獄,請貴部
協助,使吾友與其同性伴侶在服刑期間,能夠如同配偶一樣享有通信、探監、懇親等權利
。
五、前述收容問題文件中有一段文字提及:「為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
納,矯正機關已開放同囚配偶及直系血親與同在矯正機關收容之配偶及直系血親遠距接見
。」我對貴部重視「協助收容人重建家庭關係,彼此支持與接納」甚感欣慰,期盼此重視
及於同性伴侶。
法務部的回覆就是上面那篇公文囉,
還是有一點小小的進步啦!
(順便看一下過多久才回...鐘銘也才關三個月)
題外話:別以為只有作姦犯科才會入獄,
現在有一條超好用der,叫「妨害公務」。
(註:鐘銘就是因為妨害公務入獄)
然後不要以為只有去抗議才會妨害公務,
走在路上(只要遇到警察)都有可能妨害公務。
http://sleepylaw1234.pixnet.net/blog/post/395111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