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周末的審議會相關的資訊,
看起來現在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婚平法/同性伴侶法等議題,
不再只是著墨在
「同性伴侶彼此間的關係與相互代理/繼承權益」問題而已,
而是開始延伸到「同志家庭子女的親權問題」上,
個人覺得:那是好事,
那代表這議題把更多人,更多家庭的需求考慮進來了。
遙想2013年--
當時板上有位拉子,
藉由人工生殖技術,以自己的子宮,生下具有另一伴基因的女兒,
她和她當時的伴侶,也曾經向政府表示:
希望「兩個媽媽」,都能被法律承認是孩子的母親,
都能夠在法律上是孩子的家長/法定監護人。
想當然,當時被拒絕了。
還記得那年那位拉子曾經說過:
「有了孩子之後變得好怕生病好怕死掉...
因為我擔心自己哪天離開了... 孩子就會成為法律上的孤兒...」
或許沒真那麼誇張,
孩子還會有祖父母還有舅舅、阿姨,
可另個母親,另個真正有分擔照顧孩子責任的母親,
卻會被「徹底地排除在外」,而這顯然不是
「考慮孩子最佳利益」後該有的結果。
2013年,還很難看到那些拉媽Gay爸現身。
如今我們看到許多台灣拉媽現身,
她們挺著大肚子登上新聞版面,
抱著還算年幼的孩子與記者談話,
亦有國外的Gay爸現身,於廣播節目坦言
因如回到台灣自己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將不被承認,
故不考慮回到家鄉生活。
他們的現身,再再顯示:同志家庭的孩子
不是未來可能有的「假設性議題」,
而是已經存在,需要被正視的重要議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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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一樣可能有小孩,可能是前一段婚姻/關係的孩子,
也可能是藉「國外人工生殖」或「單身收養/進親收養」的孩子,
而這些孩子的權益,該如何被保障?
別再說孩子「如果」被同志收養很可憐,很不幸,
他們「已經」生在同志家庭之中,
我們或許無法強迫世界不歧視他們,
但是--至少我們可以為他們爭取的「法律上的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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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在台中場的現場,
不清楚「支持繼親收養反對共同收養」的前後文是什,
所以只能猜測盟盟的意思是--
「支持同志繼親收養收養伴侶的子女,
但仍反對同志共同收養無血緣的孩子」
但是--台灣是允許單身收養的,
在允許單身收養無血緣孩子的情況下,
僅支持同性伴侶收養另一伴的子女,
反對同性伴侶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孩子,
那是非常弔詭的。
因繼親收養的意思: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引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而前述亦已提及:同志有子女的方式包含「單身收養/近親收養」的孩子,試想:
伴侶「繼親收養」我單身時「收養」的子女
(繼親收養是伴侶收養我的孩子,且我與孩子的親子關係不會消滅)
和直接「『共同』無血緣關係收養」,
結果上是有什差異?
根本沒差別吧? 那禁止個毛?=皿=
且一開始就共同收養的話,出養機構可以直接要求
兩個家長一起上相關講座,一起接受相關與談,
也可要求兩個家長都提供財力證明+警察紀錄等等資料,
(以上敘述參考各家出養機構對出養人的要求)
反而對孩子比較好吧?也比較不耗用社會資源,
不然繞來繞去要跑兩次收養程序,法院還要開兩次收養認可,
就算法院第二次不認可,也不會真的保護到小孩的權益,
根本吃飽太閒浪費社會資源。=皿=
還是盟盟是想要效仿德國「過去」的規定,
禁止被單身收養的孩子被家長的同性伴侶繼親收養?
可是德國那項規定早在2013年被他們的法院推翻了耶。*
德國現行法規是怎麼敘述的我不清楚,(有德文好的要去查查嗎?)
即使仍有「禁止同性伴侶共同向出養機構提出收養申請」之法規,
那也是德國立法後有被推翻部分規定後留下的矛盾,
我國參考他國法規,不本就該避免這種自相矛盾的法規?
且台灣的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難道要立法以後,再讓孩子的家長上法院說該法規「歧視家長性別」?
立那種違反憲法精神,減損小孩權益的法規,
根本吃飽太閒浪費社會資源。=皿=
作者:
yuhsun (蔡步步)
2016-10-03 13:17:00我個人認為繼親收養還有個問題在於,男同志不見得有前段婚姻,或是對前段婚姻的孩子擁有親權,我還是比較支持共同收養的制度至於盟盟所提出的支持繼親收養的部分,的確可以解決目前已存在的、少數同志家庭,但非全部,誠如w大所言,這些孩子是已經存在於同志家庭中,他們的權益是需要被保障的
另外我也查了繼親收養的法規,繼親收養亦叫他方收養,依法規來看,只要是收養另一伴的孩子,即使是另一伴過去單身時收養的孩子,也叫「繼親收養」。所以禁止共同收養,只是一個荒誕且沒有意義又浪費社會資源的事。
作者:
yuhsun (蔡步步)
2016-10-03 13:37:00Oops, 親權和監護權的部分感謝指正至於男同志擁有親生子女的部分,我前段所談是沒有考量到代孕的部分(在台灣是不合法,並非否定此種家庭組成),感謝提出
作者:
ilike524 (524腦粉)
2016-10-03 16:11:00護家盟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