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rchitect (仇æ¨ã€ç„¡æ¥ã€çˆ¶æ¬Šã€æš´åŠ›)
2016-10-11 23:11:37※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N_EvYMF ]
作者: unique2 (raymond) 看板: gay
標題: [情報] 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
時間: Tue Oct 11 21:51:27 2016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1072
大法官被提名人對於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所做的回應,簡單的整理
*許宗力(並為院長)
同性婚姻也是繫屬中個案,恐需避免表示意見。
關鍵在於同性戀究竟是必須治療、隔絕的病態,抑或是天生使然的性傾向,
不是不正常,不是病態,只是在人類歷史長河,因居於少數地位,而被誤解為不正常?
如果事實調查結果屬前者,我會傾向現行法只許一男一女婚姻的規定合憲,
反之,我傾向認為現行法違憲,違反平等。
註:簡單來說,就是要看調查來決定,如果是天生的就支持,不過看到前面的論述
還是有些不舒服,雖然他在法界的評價很高
*蔡炯燉(並為副院長)
目前國內對於性傾向有異於一般人之情形,其接受度顯然較過去為高,
有關性傾向權利保障(如同性婚姻)或可較以往有不同思維。
註:比較中立的看法,不過通常這種大概是反對吧XD
*許志雄
過去,婚姻以傳宗接代或養育子女為中心,僅承認異性婚,或可認定具有
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的目的。時至今日,這種婚姻觀念已經遭到強烈質疑,
妥適性有待商榷。婚姻制度理應與時俱進,不具有一成不變的性質。
如果認為,婚姻制度的目的,係為兩人間的永續共同生活賦予法的承認,
不再以養育子女為中心,則有何理由將婚姻限定於異性之間?
過去同性戀被視為異端、罪惡,甚至構成犯罪。時至今日,憲法學已普遍認為
同性戀行為係人格權或自主決定權的行使,屬於個人自由範疇,不應受到歧視或處罰。
同理,同性婚寧非亦應受到承認?退一步言,如果仍執持傳統婚姻觀念,否定同性婚,
則至少應借鏡於德國的「同性伴侶法」。
*黃瑞明
同性婚姻亦僅限於當事人雙方之情感自主,對於第三人或社會無任何妨害,
國家應尊重及個人人格及情感自主權,給予制度性保障。
亦即同性雙方締結之婚姻與異性婚者並無任何差別,不得以性傾向為由而妨害其享受
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有關社會福利之保障。
*詹森林
婚姻自由,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應包含於憲法第22 條之概括條款中
(釋字第552 號解釋參照),故本人贊成同性婚姻。
本人並尊重任何人對其個人之性傾向認同,
並絕對維護其依憲法第23 條規定所有之權利保障。
註:明白表示支持的,至少有三個,其他應該就算沒有支持,也應該沒有絕對反對的
應該是好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