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此附議堤案內文:
台灣現在有很多孩子,生活上有兩個媽媽,卻因為礙於政府法令,
所以在法律上,只有一個母親。
2013年,苗苗的媽媽像政府表示希望能夠認領苗苗,
可是我們的國家拒絕了,我們的國家只接受生父認領。
2016年,龜龜向法院申請繼親收養伴侶大周的兒女,
我們的國家再次拒絕了,我們的國家只接受已婚者繼親收養配偶的孩子。
因為我們的國家不願承認孩子的另一個母親,
所以如果孩子的生母發生意外,另一個不被我們國家承認的母親,
將完全沒有任何資格擁有扶養權照顧孩子,這合理嗎?
總是說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考量,卻放任同志家庭的孩子生在雙親家庭,
卻只能享有單親家庭的法律保障?
這不是什麼可以等社會有共識再說的議題,這是攸關孩子「法律權益」的議題,
請政府正視並且把那些孩子該有的「法律保障」還給他們。
附議網址:
http://join.gov.tw/idea/detail/1e9ce84a-de0a-4bb4-9839-67397dca64b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