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上,同性註記是我們與伴侶間少數的官方認可之關係證明。
我們與伴侶不一定同居,我們與伴侶可能僅因為工作不得不分隔兩地,
就連同居「家屬」的身分都得不到。
政府說,我們有權為伴侶簽醫療同意書,可現實上我們都知道:
除非伴侶法律上的親屬認同我們與伴侶的關係,
除非伴侶法律上的親屬不阻擾干涉反對我們做的決定,
不然醫療機構為求自保、避免日後醫療官司爭議纏身,
總會優先採納親屬的決定,
而只是「醫療法定義之關係人」不是親屬的我們,
幾乎沒有抗衡的能力。
當摯愛離世,我們是否可以憑關係人、家屬、同性註記伴侶身分,
認領遺體,為摯愛辦理後事?
非法學背景的我不清楚,我試著查有無相關法規,看到的多半是
各縣市的地方自治法規,或是醫療機構的遺體認領程序,
我亦無法肯定是真無(全國通用的)明定法規,
還是相關法規藏在我沒想到地方。
(若有人知道明定法規,還望不吝告知)
而看到的各縣市自治法規或醫療機構遺體認領程序,
有些寫「家屬」,有些寫「親屬」,似乎並無明確一致性。
或許當伴侶的遺體沒有親屬願意前往認領時,
我們會能夠以關係人、家屬、同性註記伴侶的身分,前往認領,
但是如伴侶仍有其他親屬的存在……可想而知,我們極有可能
因法律上與伴侶的關係,不如親屬那般密切,而被婉拒。
這僅是一個偶然想到,無法定親屬關係可能遭遇到的困境,
除此之外可能還會有很多
目前生活平淡無奇,不需要上法院打官司爭取權益的我們
沒想到的困境,而當真的遇上那些沒想到的困境時--
我們可能亦無多餘餘裕,可以慢慢打官司
期待法院將應有的權益還給我們……
法定親屬,法定配偶,
這麼簡單幾個字,背後的法律保障,為何如此的遙不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