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標題:護家盟遊說修法內容曝光 同性禁婚只准當「家人」
黃驛淵 2016年12月08日 09:27:00
婚姻平權修法,朝野立委喊「立專法」只聞樓梯響,倒是「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護家盟)」的修法版本搶先曝光!據透露,護家盟近日帶著草擬的法案悄悄赴立法院遊
說立委,草案中只允許已成年的同性伴侶成為「家屬」,但依舊禁止結婚,反對同性伴侶
獲得法律上的「配偶」關係,因此也無法享有婚姻伴隨而來的權利義務。
相較於在公開場合不斷高喊「反修民法、另立專法」,護家盟近日遊說的修法主張更像是
「單點修法」。根據《上報》取得由護家盟所擬的兩個修法草案,一是微調《民法》親屬
編「家」的定義,另一是修改《醫療法》,增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希望單點
解決同志的醫療困擾。
儘管護家盟這次端出的第一個修法草案是修改《民法》,但檢視草案內容發現,條文完全
未觸及任何「同性婚姻」的權利義務,而是建議單點修改親屬編「家」的定義,讓同性伴
侶可以「成家」,取得法律上的「家屬」關係。
護家盟主張,在現行《民法》第1122條「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
團體。」的既有規定外,另新增:「已成年之同性別二人基於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
之團體,準用本章之規定。」
護家盟並在草案說明指出,當兩名成年同性別者合法成家後,便可準用《民法》第1123條
,彼此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也依法負有家長推定、家務管理,以及請求由家分
離等權利義務。但草案特別強調,此修法只限「成年人」,若「未成年而已結婚者」則無
法比照異性戀適用。
草案另也指出,因同性兩人成家後,有「家長」和「家屬」的關係,所以必須依《民法》
第1114、1115條規定,「互負扶養之義務」。至於婚姻權,護家盟版草案則隻字未提。
除了同意讓同性伴侶有民法的「家屬」關係,護家盟遊說立委時也主張,修改《醫療法》
第63、64條,新增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病人,可「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讓同
性伴侶即便沒有婚姻配偶關係,也可以採事先「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方式,解決醫療過
程中遇到的麻煩,例如:同性伴侶代簽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
書等。
護家盟的主張是參考現行《安寧緩和條例》第4、5條,末期病人與醫療委任代理人之間不
必一定有親屬關係,但也可以透過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方式,讓自己的同性伴侶,代替
自己簽署醫療同意書。
而護家盟這兩個修法草案,雖然讓同性伴侶成為法定「家屬」,並透過醫療委任代理人制
度盼解決同性伴侶的醫療問題,但對於繼承、收養等因婚姻而產生的「配偶」權利義務均
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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