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蔡委員版本出來以後,
共推尤版的四大團體發表聲明,
今天伴侶盟也針對四個版本在立法技術以及平權意義上的差異發表看法,
轉貼來供大家參考比較。
【婚姻平權的扭曲與退讓,無法兩面討好,只會進退失據】
-針對立院即將併案審查的四個版本民法修正案的呼籲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聲明 2016/12/20
https://tapcpr.org/hot-news/press-release/2016/12/20/1220
昨日(12/19)民進黨蔡易餘立委為了折衷反方意見,公開推出一個民法同性婚姻專章版
本,如無意外,此版本將在下周一(12/26)與其他三個版本併案審查。我們認為這是立
法院難得一見的曙光,終於挺過同性婚姻是否應當合法,以及某程度擺脫了民法與「同性
伴侶法」爭議,在性別平權里程碑上,是一個重要的關鍵時刻。我們呼籲反同立委勿再濫
用程序杯葛,讓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我們也期許司法法制委員會仔細討論四個版本的差
異,而非依賴協商處理爭議條文。
以下針對四個版本提出我們的看法,並提出立法過程應當實質辯論的重點。
一、拒絕蔡易餘委員的專章版本
伴侶盟是台灣最早有意識地用「婚姻平權」取代過往常用的「同性婚姻」一詞的運動組織
。對我們來說,「婚姻平權」指的是放寬現行民法婚姻的性別要件,讓婚姻可以平等開放
給不分性別的兩個人。這是因為婚姻平權運動不只是回應同性伴侶對於具體權利的「需要
」,更要爭取多元性別擁有平等結婚的「資格」,終極目標是要求國家將多元性別者視為
正常的公民,而非次等的他者。
我們也認為考量性傾向、性別認同等因素,在概念上不該僅截然二分為異性與同性的結合
。婚姻平權一詞,一方面可以含括跨性別,且他方面如日後我國開放男性、女性之外的其
他(第三)性別選項(如澳洲、尼泊爾),亦不會有認定劃分上的爭議。
既然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規範於民法之中,若要實現婚姻平權,最合理直接的做法的就
是修正民法。所謂的「專法」就是把同性伴侶區隔出來,不能直接適用既有的民法結婚規
定,但另外立一套特別法或利用民法中區隔開來的規定給同性伴侶使用。依據這個標準來
看,蔡版在民法增訂第八章規範「同性婚姻」就是一種隔離式專法,依照蔡版,民法的正
統「婚姻」指涉的仍是「異性戀婚姻」,而「同性婚姻」則被另外標舉出來,成為一種特
殊化的存在。我們認為這種作法正是為了鞏固異性戀公民的正統性,無法達成婚姻平權運
動要求平等的終極目標。
二、稱謂修正有助於去除「異性戀預設」
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有修改民法中涉及主體之法律用語(但並非日常生活稱謂),尤美
女版則是採用一概括條款(民法971-1條)使同性配偶適用夫妻、父母子女等相關權利義務
,將民法中父母、夫妻等用語全數保留。
是否修改稱謂對於同性伴侶的法律適用結果並無差別,但「性別中立化」之用語修改具有
象徵意義,有利於教育社會性別並非二元對立,也有助於去除法律「異性戀中心」的預設
,讓民法成為「全體國民」都合用的根本大法,而不是繼續鞏固著通篇異性戀中心的法律
用語,讓多元性別者只能另外「平等適用」。
有評論認為,若採許版、時力版一一修正民法「夫妻」、「父母」之稱謂用語有可能掛一
漏萬,若採尤版971-1的概括修法,則可避免掛一漏萬。也有評論指出,蔡委員將平等適
用條款放置於同性婚姻專章下(蔡版草案民法第1137-3條),而非民法親屬編的通則(尤
版草案民法第971-1條),則蔡版的平等適用條款效力能否不限於民法,能否擴及到其他
法規中對於親屬身分關係的認定,恐有疑慮。
針對上述法律見解,我們認為應屬多慮,目前民法以外現行有效的其他法規中,有用到「
配偶」用語的大約六百項法規(指法規數量,非法條總數),提及「夫妻」用語的約二十
八項法規,換言之,多數法規本就使用性別中立之「配偶」一詞。有關稱謂,無論採納四
版本草案中任一版本之作法,只要民法婚姻平權(允許多元性別締結婚姻)通過,就算不
修其他法規的稱謂用語(即:不把其他法規中的「夫妻」改為「配偶」),也都可以合理
地運用「法規範目的」去解釋應否適用於同性配偶,基本上不至於有「掛一漏萬」之問題
(註:人工生殖法及優生保健法需特別確認其適用範疇,其他同性配偶應該都可以用)。
三、排除婚生推定將對女同志孕育子女的一方造成風險
廣義的「婚生推定」(legal presumption of parentage)是指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
,推定配偶之他方為子女的雙親之一。若無婚生推定(或「視為婚生子女」之類的法律擬
制規定),女同志配偶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孩子,他方必須透過收養,才能與子女建立親
子關係,一旦非生母方反悔,將使生產方陷入風險,孩子也將面臨僅有一方扶養的法律風
險。
許毓仁版有婚生推定相關規定(修改民法第1063條),蔡版似乎可以依據其第1137-2規定
,讓女同志配偶之一方所生小孩「準用」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規定。而尤美女版則明
文排除女同志適用婚生推定、時代力量版則未修改現行規定。
為了確保女同志伴侶懷孕期間及所生小孩的保障,降低相關法律風險,我們認為這一波修
法不能迴避討論婚生推定的相關條文。我們建議採取許版1063條的修正方式,讓女同志配
偶直接適用婚生推定;或是在不更動第1063條婚生推定規定情形下(如時力版),增修第
1063-1條,比照我國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式,同性配偶在婚姻關係內出生的孩子,若為兩
人合意計畫生育,則視為婚生子女。若要撤銷,須提出證明,證明合意是被詐欺、脅迫或
其他非出於本意之情形。
伴侶盟建議增修民法第1063-1條,參考條文如下:
「同性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配偶他方書面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前項情形,配偶他方能證明其同意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被詐欺或被脅迫終止後六
個月內提起否認之訴。但受詐欺者,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滿三年,不得為之。
第一項情形所生子女雖未有書面同意,但經配偶他方撫育者,視為認領。」
四、 政治人物的承擔與責任
婚姻平權是多元性別者能否被國家肯認為正當公民的重要關鍵,無論是婦女、原住民族爭
取平等地位,倚靠的絕對不是社會共識,而是當權者是否有魄力挑戰既定社會秩序,平反
受壓迫者長期承受的不公平與汙名。我們期許蔡政府拿出魄力,帶領台灣走向真正的平權
,讓每個生活在台灣的公民,得以擁有真正平等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