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b大A大道歉了,但也不想被誤會,我就簡明列一下我能接受的到底是什麼。這樣就會很清楚
基本普遍大原則都一樣,凡入住者都同意合住,不同意合住當然就不用接受,
所以這個最基本大原則就不論了,只論「分成幾種宿舍」
幾個我能接受的方案,列清楚,應該是這樣的:
●第一種方案:『男生合宿、女生合宿、LGBT互相同意合宿者合宿』這三種分宿的宿舍。
這種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學務處第(二)點,有一小部分是與學生會的第二點重疊而我可接受的哦,
怎麼說呢,例如「跨女與跨女合住」,
這情形既符合學務處的”相同生理性別”,也符合學生會第二點要求,兩邊都符合,
這也是我被的誤會所在吧,我多接受的是這一點啦*,這是剛好都符合各方要求的一個點啊。
所以台大若做得到這一點(跨女與跨女合宿*),是我所謂的可以接受。
最大原則應該是入住的每一個人都同意合住的話,就可以,
所以同理,那位跨女如果不同意與任何生理男生包括跨女合住的話,那當然我也認為就不要同意。
這點也是我被誤會了啊。
所以我才覺得「LGBT宿舍」(互相同意合宿者合宿)這種也可以成立啊,個人意願變得很重要,
也許有的跨女願意與男生同住,有的跨女不願意(就像這次的例子),不能一概而論
雖然分為這三種宿舍,但人數的關係,LGBT宿舍可能會是男宿或女宿的某一層或某幾間,尤其一開始。
跨女有兩種機會與女生住,這是其中一種方案。另一種方案是下面第二種方案。
●第二種方案:『男生合宿、女生合宿、但另有性別友善宿舍』這三種分宿的宿舍更好。
這算學生會第二點,當然就不用說,我當然接受。
原本要寫第三種方案加入男女合宿的”混宿”,國外已經有很多學校男女合宿,
但想想,其實性別友善宿舍的意義已經包含了男女混宿在裏面,
同住者互相同意同宿就可以了,性別友善宿舍意義是最廣的。簡單講這就是學生會第二點。
這當然更好。
如果學校連男女合住都不容許,那麼自然不太容易接受第二種方案,所以我接受範圍縮小在LGBT的第一種方案,
至少容許LGBT社群同住啊
下面推文之間08:39~09:14的這一大段,有我要說的重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