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剛剛去登記結婚被拒絕了?!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5-26 13:56:39
※ [本文轉錄自 gay 看板 #1P9vMaPw ]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看板: gay
標題: Re: [請益] 剛剛去登記結婚被拒絕了?!
時間: Fri May 26 10:40:33 2017
我講講該怎麼做好了,如果真的有人想要推行政部門跟立法部門一把。
以下有憲法/行政法的性質,而且我可能會講錯,敬請不吝指教。
首先先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1
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
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
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
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也就是說,釋憲的聲請人,能夠拿釋憲內容去向聲請再審。
以釋字748為例,聲請人祁家威,可以持釋字748對最高行政法院針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
判字第52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提起再審之訴。
但是一般人,怎麼辦,他不是釋字742說得再審理由,一般人也不用提再審啊,直接去登
記打訴訟就好了。
我認為有以下幾種做法:
1. 等。但這樣其實對同婚族群不是完全利益,因為這樣會有很多收養相關事件,必須靠最
高法院決議去處理(法官造法)。
2. 成為壓力團體迫使立法院立法。我認為這是最好的做法。
3. 像黑雲一樣,直接去登記,失敗以後打行政訴訟,並以釋字748作為附件,要求行政機
關為一定行為。
當然是2跟3同時用啊,立法院行政院多年怠惰,我們還要讓他怠惰兩年?
有人會認為慢慢等這兩年,以前都等很久了。
但要知道,有人是(客觀上)等不及的,我們還可以用上面三種方法,加速立法時程。
大法官給的期限是多長,立法院就會拖多久。
不應該讓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怠惰,影響人民權益,我們可以繼續施壓,這才是我們應該做
的。
大法官說兩年內要完成立法,不是在懲罰同志族群,是要立法院快一點。
釋字748並不是戰爭(?)的結束,但是它是一場重要戰役的勝利,這條路還沒走完,我們應
該繼續走,把路踏平,讓後面沒辦法走在顛簸路上的人更好走才是。
※ 引述《smileboy2016 (hahaha)》之銘言:
: https://goo.gl/2i61f8
: 這到底是反串還是玩真的?
: 昨天釋憲
: 今天就踢到鐵板
: 以上是剛剛逛fb才發現
: 實際上有人遇到相同的問題嗎?
: 求解感謝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5-26 10:49:00
推~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0:50:00
可是裁判時所依據的民法並沒有失效,這邊可能不符要件也就是民法違憲是在不完善,而不是錯誤,民法本身沒有被日落條款所退場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05-26 10:53:00
原來!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0:56:00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05-26 10:59:00
所以其實戶政機關現在就接受登記,其實並沒有違背現行民法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1:02:00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的效力來自民法(第一條有說)所以民法未規定者,應該是失其所據,就無法辦理但是憲法效果時持續存在的,釋字的確解釋了憲法平等權是保障同志的,也就是說我們此刻正應受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保障所以這是很有爭議的,當然施壓倒也是個辦法,就算白工也能督促立院趕緊積極立法,所以目前應該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去申請被拒怎樣的,都是一種催促的手段這樣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05-26 11:05:00
理論上來說民法沒有限制兩男或兩女不可以,是行政機關認定要一男一女所以不受理所以我一直想知道的是,現在就受理登記的話,有沒有違反現行民法XD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1:07:00
大法官揆查民法文字有限制,所以才宣告違憲,若沒限制,就等於從頭到尾沒違憲了現在行政機關受理登記會面臨到沒有「依法行政」的問題因為是無中生有,沒有法律依據,該行政人員會違法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05-26 11:09:00
那受理登記的話會算是違反哪條?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1:13:00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05-26 11:13:00
而且釋憲文有說兩年後法律都沒變的話就要強制行政機關受理登記。那麼這個狀況來說法條內容其實是可以判定受理登記是合法的?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1:14:00
受理並真的登記的行政人員會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但是跑去登記的民眾當然沒有違反問題
作者: ksng1092 (ron)   2016-05-26 11:14:00
現行的法條內容
作者: milton1991 (萬)   2016-05-26 11:20:00
是有點道理
作者: kent12321 (小黑蟲)   2016-05-26 12:00:00
民法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即便現在沒有「明文」,依照法理,行政機關也可以受理吧!我不知道這樣解釋可否
作者: chihchuan (Andy)   2016-05-26 12:02:00
作者: Nate (Nate River)   2016-05-26 12:58:00
可是目前也沒習慣也沒法理啊法理代表多數人所承認之共同生活的原則,如正義、誠信及衡平等......這樣子等於又是要與多數人爭執正義包不包含平權了而且要爰用法理需要法官的裁量斟酌,目前已有大法官釋字若是硬要去申請,打官司時法官也會以「依本院大法官釋字748已解釋在案,故不受理」之類的藉口......所以我的看法是行不通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05-26 13:46:00
現在 不行啊 依釋憲 是兩年內生出法案 還沒生出來緩衝期 過往就有 期效各種組合都有 有定期失效 交刻失效立刻失效 還有往前追溯的 各種組合都有 沒有一定的形式我比較想問 XX期間後,立院生不出來,就立刻以本釋憲文生效 是不是第一次?憲法基礎課是說 法位階 憲法>=釋憲文>法律兩年後生不出法律 那麼748釋憲文等於某種法律了直接生效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5-26 13:55:00
憲法解釋自公告即已經生效。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5-26 21:03:00
這篇也推推
作者: aaccbb (zzz)   2017-05-26 21:49:00
黑雲反同 他去登記只是要刷存在而已
作者: cold07play (魯大王)   2017-05-27 1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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