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難題 收養子女屢遭法院駁回
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487134
2017-05-26 15:07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七四八號解釋,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同生
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平等權,
宣告違憲,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同志依民
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王淑儀與同志伴侶周書綺交往超過16年,6年前周到加拿大人工受精,產下一對龍鳳胎,
王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但因國內民法仍不承認同志婚姻,最高法院去年裁定駁回確定。
兩人認為法院沒盡維護實質平等的責任。
去年立委尤美女版本的婚姻平權草案,除了將《民法》第972條的婚約當事人由「男女」
改為「雙方」,並將訂婚及結婚年齡修至男女一致的17歲及18歲之外,還在第1079-1條收
養相關條文中,增列法院不得因收養者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理由而有歧視對待。
目前民法對婚姻的規定仍要求一夫一妻,收養小孩必須先有夫妻身分。周書綺與王淑儀礙
於法令無法在台取得合法夫妻身分,但兩人交往十餘年,周書綺到加國以人工受精方式產
下一雙子女,孩子已經5歲,一「家」四口如一般家庭甜蜜生活。
王認為和周是「事實上夫妻」,想收養周的小孩,向法院提出聲請;士林地院前年以「認
可收養恐造成子女置於議題導火線上」、「不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駁回聲請。
此外,女同志伴侶大龜及周周透過人工生殖,育有一對龍鳳胎,但只有周周在戶籍上被列
為孩子的母親,便提告請求依民法「繼親收養」規定,讓大龜收養兒女。士林地院則認為
,夫妻依法必須一男一女,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成家尚無共識,「若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孩
子成為輿論焦點,不符其利益」,前年予以駁回。
「玫瑰少年」葉永鋕事件,引起社會大眾討論性別教育,2004年《兩性平等教育法》改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政策也從兩性教育延轉化成為性別多元。展開性別運動多年來
,社會中的偏見與歧視,也讓同性爭取合法結婚及收養子女,蒙上一層陰影。承辦過女同
志打收養官司的律師林育丞表示,在台灣欠缺的不是保護,而是實質的平等。
沒有親權,除了收養受阻外,同性伴侶在行使醫療權方面也碰上阻礙。本次同婚釋憲聲請
人祁家威的委任律師許秀雯指出,雖同性伴侶可援引醫療法規,以「關係人」身
分為另一半簽署手術同意書,但仍有醫院拒絕。
當需要簽署安寧緩和治療(放棄治療)時,除非患者有先預立同性伴侶擔任「醫療委任代
理人」,否則第一順位仍是「配偶」,況且同性伴侶也並非「家屬」。許秀雯強調,現行
法律中有許多與「配偶」相關的權利,希望往後同志可以平等地去行使相關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