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政院拍板!同婚法訂婚17歲、結婚18歲

作者: LintongBis (Bis小姐)   2017-06-14 15:48:27
政院拍板!同婚法訂婚17歲、結婚18歲
記者張暐珩/綜合報導
由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督導的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14日召開第2次會議,會中決
議不論男女同志,訂婚17歲,結婚年齡18歲,但若未成年,訂結婚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
此外,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建議未來一併修訂。
會議決議內容如下:
一、基於平等權的保障,同性婚與異性婚,應如何確保權益以符合憲法保障意旨
1、釋字365號理由書指出:「因性別而為之差別規定僅於特殊例外之情形,方為憲法之
所許,而此種特殊例外之情形,必須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或因此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
能角色上之不同,始足相當。」
2、「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3、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
二、同性婚姻權益保障事項
1、不論男性同志或女性同志,訂婚年齡為17歲,結婚年齡為18歲,但未成年訂婚或結婚
均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惟異性婚現行民法對於男女雙方年齡差別規定,建請一併配合
規範。
2、禁婚親限制目的在於種族健康與倫常考量,雖同性婚因無自然血緣關係致造成種族健
康疑慮,惟基於倫常仍應予同性婚同步規範為宜。
3、結婚形式要件,同性婚與異性婚應等同規範,不宜有區別,即須:「書面」+「二位
證人」+「戶政機關結婚登記」,三個要件併存,才完成婚姻的成立。
4、結婚實質要件與同性婚姻本質不盡相符合部分,例如不能人道之規定,可不適用。
5、異性婚夫妻財產制規定,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614/945029.htm?from=ettoday_app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6-14 15:52:00
同婚法是???這標題看三遍終於明白了= =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6-14 16:13:00
這東西需要勞煩行政院開會才知道?
作者: beermug (beermug)   2017-06-14 16:51:00
研究了半天的法案,立院早都討論過了,然後政院鬼打牆一些早就討論過的事,是脫褲子放屁嗎?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14 17:17:00
「現行民法男女雙方結婚年齡規定有差,建議未來一併修訂。」這不是現在躺在立法院的版本已經一併處理的蠢問題嗎?不同性別之成婚年齡限制不同,本來就是有違性平精神的法規。話說我一直以為不能人道是指不能性交,現在才知道是不能繁衍不是不能性交。(過時法律的用語太難懂了。)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7-06-14 17:29:00
在法律實務上,不能人道是指「不能為性行為」,即欠缺性能力(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上字第95號)而不是「不能生育」(雖然孫前大法官似乎採此見解)啊不好意思我修正一下,孫前大法官的見解是「不能人道是指不能為性交行為」。但是性行為(能力)並不能與刑法上的「性交」畫上等號
作者: senstivewu (仙仙)   2017-06-14 17:52:00
作者: bettordoe (杯特豆)   2017-06-14 18:08:00
「同婚」的「法定」XDDD不對啊,訂婚是訂婚... 反正看起來還沒決定專法還是修民法?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7-06-14 18:14:00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有差別待遇。我想知道同性伴侶間不適用「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的正當理由。不能人道婚姻解消要件包含婚前不知情,與婚前即知伴侶為鐵T,不給上故不適用不衝突,可是對於重視性生活的同性伴侶當事人而言,婚後性生活歸零難道不可以是訴請離婚的要件???查閱相關判決書,不能人道多被引用於「婚後無性生活」之情境,我實在不理解為什行政院對不能人道的理解和實務上的運用有奇怪的差距。
作者: egria34 (歲月靜好)   2017-06-14 18:37:00
也許是他們無法想像欲為同性性行為之人間欠缺性能力到底是什麼樣的情形XD 從判例裡似乎也看到天閹和石女會被認為是不能人道之一種。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決中也只有看到夫妻間雖然長期沒有性生活,但法院認為性能力的有無還是需要有相當佐證,例如醫院報告。至於如果是配偶(無論同性或異性)在婚後長期無性生活,婚姻是否可以解消,我想這要用民法1052條第2項判斷可否成為訴請離婚的事由(而不是995條「不能人道」要處理的)
作者: st920624 (米漿)   2017-06-14 19:23:00
雖然政院顯然很多鬼打牆,但這樣的討論結果還是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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