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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09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臺北報導
女同志方敏及「糖糖」林于立因戶政機關不讓他們登記結婚,提告要求法院直接命戶政事
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撤銷不准同婚登記的處分,但也駁回兩人要求法
院直接命戶政機關接受同婚登記訴求。兩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昨天駁回,全案確定。
一○三年八月一日上午,臺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帶著方敏、糖糖等卅對同性伴侶到戶政事
務所,持已簽署完成的結婚書約要求登記結婚,但戶所認為依民法及內政部函釋意旨,婚
姻定義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同性非屬民法上的合法婚姻,拒絕登記
。
大法官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去年五月廿四日出爐,認定民法親屬編婚姻限制同性得為經營共
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有違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
權,宣告違憲。解釋文並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若立法屆時未完成
,同志依民法規定至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方糖案」時,依大法官解釋撤銷戶政機關原處分,但由於同性別
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也未逾兩年期限,法院無從越權直接命中戶政事務所
辦理登記。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在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所定修法期限屆至前,因立法機關未發生立法怠
惰,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之相同性別二人,尚不得依七四八號解釋申請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