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與一些圈內人私下聊天,
有人被甩得非常慘烈,
對方用不告而別的消失方式離開。
當事人説:至少給他一個理由也好...,
不過另一個友人的說法是,
有時聽到很瞎的理由,
跟沒有不告而別也沒什麼兩樣,
她曾經因為前女友信奉的宗教不接受同志被甩,
結果信奉這種不接受同志宗教的女孩兒,最後繼續跟女生交往,
讓她覺得很無言...。
最後大家做出的結論是,
如果對方精神外遇或劈腿,
這樣的分手理由還比較能接受,
比起給你一個似是而非的理由來得好。
比較好奇拉板的大家,
如果對方以「愛上別人」的理由被分手可以接受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