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astofwind (過期的牛奶)》之銘言:
: 不好意思上來打擾 我幫朋友問的
: 有一位朋友未婚生子 如果將來孩子出生後 兩人尚未結婚
: 後來才結婚 小孩子已經遷入媽媽戶口了
: 而男方不願意成為孩子的爸爸
: 在法律上這男子可以不是這孩子的父親嗎???
: (這樣問起來怪怪的 不過希望有人聽得懂)
朋友未婚生子
1.如果沒有跟孩子的爸爸結婚,此時依據民法第1065條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所以孩子出生60天內要去戶所登記 直接登記在母親名下
2.如果後來這位朋友跟孩子的父親結婚,此時就是依據民法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準正)
未婚生子的朋友跟孩子的爸結婚,爸爸就不能說什麼不願意了
他就當然是孩子的父親(前提是確實有血緣關係)
3.假設未婚生子的朋友,後來仍然沒有跟孩子的爸爸結婚
但是這孩子的爸有照顧孩子,或給孩子生活費用
則依據民法第1065條第1項後段,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裡的撫育為不要式行為。只要事實上有照顧行為就算了!
所以他只要有撫育的行為,又與孩子有血緣關係,即使沒有跟孩子的生母結婚
他還是因撫育視為認領的行為,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4.假設未婚生子的朋友,沒有跟孩子的生父結婚而跟其他男人結婚
此時,這新的老公,就必須透過收養,才能成為這孩子法律上的父親
再補充一下 如果孩子的父親有認領的行為 此時收養需經過生父同意
收養還是有一些法定程序的 比較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