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承認問這題是要做報告用的,但絕對不是用來複製貼上,只是我爬了很多文還是搞不
懂,所以就上來問大家了。
賈靜雯跟孫志浩的婚姻在台灣到底有沒有效?
如果我想的沒錯,網路上說的也沒錯,97年5月23日民法982條第一項修改前(正確時間到
底是?有些說96有些說98),在美國有效,台灣也有效,但是之前2009年新聞爆出來時,台
灣身份證配偶欄還是空的,也就是說修法後他們要拿在內華達州的登記書(正確名稱不知)
去台灣的戶政事務所登記才有效,但後續似乎是沒有,如果依離婚官司是在美國打的來看
,也就是說,修法後他們的婚姻只在美國有效,台灣無效囉?下面附上台灣的條文:
一、在國外結婚,按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
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其結婚之方式,得以其本國
法或舉行 地法為據。
假如A小姐在國外結婚,如係依該外國法(即行為地規定已成立有效之
婚姻,即生效力,未在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仍有效成立。
想請問上面這一條成立的前提,是民法982條第一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