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rama (Muse)》之銘言:
: 我覺得這個表淺顯易懂
: 所以就貼過來給大家參考了
: (誰叫板上許多紛爭幾乎都是因為財產而起呢?^^")
: 出處: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 新法之法定夫妻財產制(新制)與舊法之聯合財產制(舊制)有何不同?
: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049&ctNode=11600
: (一)財產種類:
: 新制:區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 舊制:區分為原有財產、特有財產及聯合財產。
: (二)所有權:
: 新制:各自所有。
: 舊制:分別所有。
: (三)管理權:
: 新制:各自管理。
: 舊制:聯合財產,原則由夫管理;例外得約定由妻管理。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四)管理費用負擔:
: 新制:各自負擔。
: 舊制:聯合財產,由管理權之一方負擔。特有財產,各自負擔。
: (五)使用及收益權:
: 新制:各自使用、收益。
: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對他方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 (六)處分權:
: 新制:各自處分其財產。
: 舊制:管理權之一方經他方同意,始得處分他方之原有財產。
: 但管理上必要之處分,有管理權之一方可逕行為之。
: (七)債務清償責任:
: 新制: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舊制:依財產種類之不同區分責任歸屬,關係較為複雜。
: (八)保全措施:
: 新制: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
: 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 舊制:無。
: (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新制: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 舊制:1. 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十)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新制: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 舊制:夫無支付能力時,由妻就全部財產負擔。
: (十一)自由處分金:
: 新制: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 舊制:無。
: ===
: 最後一項不就是大家最常討論的零用錢嗎?XDDDD
請教一下,
我婚前沒辦分別財產制,我婚後若有繼承財產(土地),那...離婚或死亡後,配偶是否可
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土地)? 若不能,那死亡後,土地的繼承人是誰呀?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