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銘言:
: 本想按求助,後來想好像也沒什麼好求助的,
: 所以就改成心情,就當是一個心情上的抒發。
: 簡單地說,我老婆外遇了,坦白說我沒發現。
: 對方我也不認識,但因為我老婆懷孕了,所以才不得不讓我知道。
: 這個對方我姑且稱之為A先生吧。
: 前一陣子,我老婆對我坦承這件事,又找我陪他去找對方談。
: 發現A先生也有老婆,A先生的老婆可以算是不請自來。
: 感覺起來這個A先生的老婆還想繼續跟A先生的婚姻,
: 但A先生似乎不想。算了,這不干我的事。
: 總之,A先生的老婆提議我老婆去把孩子拿掉,
: A先生尚不置可否。我老婆倒是先搭腔,說她還要考慮一下。
: X,還要考慮一下。那妳找我來是談個鳥啊。
: 我當場翻臉走人。接著就跑來日本放逐一下,一直沒跟老婆聯絡。
: 我想大概從日本回台灣就離婚吧。
: 我們倆有一個小孩,小孩依目前台灣的判決前例大概有很高的機會會跟她。
: 算了,隨便啦,不然我能怎麼辦。
小孩判給誰,跟他爸媽誰外遇並沒有關連性。
父母中有人外遇不代表一定不是個好爸爸或媽媽
相對的,沒外遇也不代表就是好父母
所以這根本就無法做為小孩跟誰的依據
所以原PO應該是問過律師,目前台灣對於小孩的"監護權判決"
給母親的較多一點,當然給父親的也並不是沒有
這端看孩子的 年齡、性別、手足、生活現狀、父母雙方支援系統、對對方的仇恨值(!)
(這部分會有社工訪問做成報告,但僅供法官參考,要怎麼判還是法官權力)
解說一下法官判監護權的依據(通常)
1.年齡;幼兒從母
7歲以上,通常法官會問小孩子的意見,比較想跟誰
目前看過法官會叫父母與雙方訴代都離開,法官單獨問小孩的意見
這是為了確認孩子的真意。
7歲以下比較容易適用幼兒從母,會判給媽媽
通常12歲,國中以上的,原則上都是以小孩的意見為主
較少特別去判給小孩不想跟的那方
2.性別
同性別的較容易判給同性別的父或母
但這比較常見在女兒跟父親
若孩子都為女兒,判給父親的較少一點,但並非沒有
有見過兩女兒都判給父親的。
3.手足;手足不分原則
大致上來說,小孩若2~3人,通常會全部判給一方
以免手足分離
雖不是沒有分開的(我有見過姐弟分開)
但大多數普通情況下還是會給同一人監護
4.生活現狀
簡單說,小孩生活環境固定後,以不變動為原則之一
(當然這都是指正常的狀態)
所以為什麼有搶人大戰(我老是覺得賈靜雯根本輸在沒先下手把女兒把握住)
因為"把握小孩"真的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不下挾天子以令諸侯的程度....
雙方情況條件差不多,有沒有把握住小孩最後可能會變成決戰關鍵
嘛,當然有把握住小孩還是輸的也是有阿
只不過這種情況不算很常見
另外這包含"主要照顧者是誰"
主要照顧者原先就是父或母之一方,該方較有優勢
5.父母雙方支援系統
也就是,父或母的家族中是否能給予幫忙
這也是一個參考的點
當然不是說你家沒錢沒資源你就該死
所以這一點其實不算是很大的影響
但不諱言勝利點越多越好,當雙方條件差不多的時候
某項差距可能就會成為法官的心證。
6.對對方的仇恨值(!)
這一點我們叫做"不友善父母"
也就是~ 有一方當不了好老公/老婆
但不代表他當不了好爸爸/媽媽
以外遇來說,假設某方外遇而離婚
另一方如果灌輸孩子"你爸爸/媽媽是壞人" "他不是好東西"....blabla
這是不希望見到的
另一方終究是孩子的父母,這樣灌輸孩子父或母的壞話
就是"不友善父母"
小孩長大,他自己會去評斷這一切
而不是洗腦他某方是壞人。
這些主要是法官在判監護權時,會參考與影響的一些條件
以原PO情況來看,他孩子應該很小
所以會比較偏向判給媽媽
因此這裡建議,想要小孩
(不確定想放棄是因為懷疑孩子是否親生嗎@@? 建議做個DNA鑑定吧...)
可以先不要走法院的監護權判決
直接跟老婆談條件
上法院多少有不確定性,能先跟老婆談判直接取得小孩監護權是最好的方法
以不告通姦跟願意離婚換取小孩監護權
但請注意通姦告訴只有六個月時效,從你知悉時開始起算
順便說,這婚是端看你要不要離,能提告刑事、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
這些都是換取孩子監護權的籌碼
然後你老婆肚子裡這個,沒生就算了
若生下來,請記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因為這孩子受胎期間你跟你老婆尚有婚姻關係
他受婚生推定保護,即使你們現在離婚
他將來出生仍然推定是你的孩子
跟你的親生子享有一樣的權利義務(也就是你要先扶養他,你掛了他能繼承你)
我是建議先理清自己的想法吧
最重要的是要不要小孩的監護權、對老婆跟小王有什麼打算
先確定了才有方向跟策略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