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5-10-16 21:52:47看到N大的文章有點感觸,
所以也來獻醜一番。
成為法定配偶,
固然取得可以決定對方醫療行為決定權的合法權力,
如果只是簽署手術同意書還好,
但若涉及生死大事,
夫妻兩還是得先有共識比較好。
記得譚敦慈女士說過,
當初林杰樑醫師昏迷時,
她一直無法放棄林醫師,
但是後來不得不放棄時,
卻又心疼林醫師的身體為此多受很多苦。
所以她後來簽署DNR並註記於健保卡,
因為她不忍心自己的孩子要面對那種做決定時的煎熬。
所以我誠心覺得,
夫妻兩人其實真的要面對這件事,
當然大家都不想遇到這種狀況,
但兩人若能達成面對生死抉擇時的共識,
對夫妻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吧。
作者:
chinkuo (懷念 呈依)
2015-10-16 22:05:00真的發生的時候,當下反應一定是救,真的要好好思考。
其實醫生會問家屬的意見 這種大事最好還是知會小孩較好
作者:
wizhexe (黑著眼圈泛著淚光)
2015-10-16 23:35:00推夫妻要有共識也要知會晚輩(可以的話,也記得提前親友心理有所準備),替配偶與子女預先排除一些阻力。
沒有用,我姐在加護病房當護士,只要到時有那個很少見面卻出現要求急救的親戚,他們還是要救,因為怕被告啊!
作者:
drama (林月如)
2015-10-17 11:34:00重點是配偶和直系親屬,我爸當時被宣告植物人進加護病房我媽跟我們商量後決定放棄急救,第四天我爸就走了,我們都沒痛苦到,雖然當時也想著奇蹟,但是我知道奇蹟過於奢望而且看著插管就覺得痛苦,還不如放手,當時也不少親戚勸說轉院或找名醫啥的,還好我媽夠理智要知道奇蹟是不但蘇醒還能生活如常,那根本是不可能中的不可能,我媽已經看過一兩個朋友被救回卻無法自主要人看護
作者:
mavisQ (cheshire cat)
2015-10-17 21:17:00確實
作者:
linyap (miche)
2015-10-18 04:15:00喊最大聲的都是平常不往來的親戚 真的常相處的會不忍心看他這樣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