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關於違規發言判決永久水桶的討論

作者: djboy (雞尾酒)   2016-09-14 22:51:10
法律 是用來解決問題的。
所以,除非法學的討論外,討論問題的核心,從來就不是那些文字所構成的
句子文章,而是「現在發生的事實」。
因此,我不會去質疑版主有沒有規範法源去執行,這簡直是浪費時間;甚至
如果版主沒有把版規訂的讓他去執行他想要的叛決,反而才是有疏失。
就讓我們忘了版規,看看 ptt婚姻版的現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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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情會引起這麼大的迴響,甚至讓宅爸都跳出來講,用簡單一句話來表
示就是:「1;33m對nckuwei的處份實在是太嚴重,嚴重到不合常理!!」
「永久禁言」是最嚴厲的處分,有點像是上方寶劍,或是死刑之類,都是在
逼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動用,尤其是對一般的網友。簡單來說,會被執行永
久禁言的網友,大概己經全板公敵的等級了。
一般來說,要到達「永久禁言」之處份,那通常是真的要搞到天怒人怨或是
明顯且重大的違反社會共識,而且往往是講了n次也不聽。最有名就是教母的
案子。大家都知道教母苦口婆心的替女性爭取權益,毅力也讓人敬佩,不過她
實在啥事都扯到雙性,讓人有夠煩。阿卡卡波在禁她時,也不是一次就讓她
直接永久禁言,而是禁一個月、三個月、半年、一年,最後才永久。
自古有云:「不教而殺謂之虐」。無論是教育小孩,甚至是法官量刑,在第
一次時都會予以重生的機會。若是以負面的心態來看PTT上所有事情,那真的
太辛苦了;大家來PTT,不就是求個開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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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看看nckuwei的行為吧。
nckuwei 寫了一段違反現行法律的意見;然後,就永久水桶了……
首先,身為完全不愛寵物的我,我也真的不知道有那幾條法律,也從來沒有
人告訴我。因為我不愛寵物,我當然不會去讀有關寵物的法條;而這些法條也
是近年來才過的,算是比較新的規範。
遇到這種狀況時,如果按照過往婚姻版的慣例,應該是「刪文後水桶個幾天」
吧。板主也順便召告天下,請大家不要亂違法。
板主現在的行為,就是標準的「不教而殺」。
我們回過頭來,或許nckuwei的建議是違法的,但是真的有搞到那麼嚴重嗎?
憑良心說,我覺得真的沒有那麼嚴重;叛個1個月水桶都算是重罰了。或許
對愛貓愛寵物的人士來說是 千古罪人與秦檜和陳進興同一等級,但是對我來說
真的沒有那麼嚴重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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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種可能板主要直接讓nckuwei永久水桶,就像教母。當年senjor板主
大赦天下,我和眾網友苦口婆心的勸他不要放出教母,但是勇者senjor還是
不聽老人言(茶)。當然,照慣例,教母馬上發揮她應有的水準。
此時,senjor不虧是有經驗的老板主,馬上找個法條案例讓教母直接再度
的永久水桶。
講古結束,回過頭來,nckuwei 有讓大家痛恨到牙癢癢的除之而後快嗎?
這個問題有點難回答,畢境他的po文真的是噓到幾個X而己。
我是覺得還好啦…… 我一向都會表明立場,不會搞啥中立。人都有立場
和意見的,那有可能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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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就是:板主你為何要送nckuwei永久水桶?
如果是純依照nckuwei的文章違反動保法,那實在是判的太重了。如果你
真的要對這種狀況嚴格執法,應該也要宣告一下。這種直接判死刑的做法,
不太符合過往婚姻版的情況。
如果是找個理由送nckuwei永久水桶……嗯,nckuwei確實言論頗讓眾版友
不悅。即使如此,也不應該直接永久水桶;給人個機會,先從浸半年一年開
始,似乎比較符合過往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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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忽然想到,教母生了嗎?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4 22:59:00
你在講古XDD,居然看到三舅ID
作者: katherinetao (凝璇)   2016-09-14 23:17:00
教母是誰啊…我果然很年輕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4 23:21:00
雙姓教母 很有名的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25:00
你問的東西都回過了啊...照板規只有永桶&不桶所以確定會改板規,然後改判,因為確實太重了另外站方給回應了,另一名板主會再解釋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別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23:28:00
我只是好奇為何要加這一條進版規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32:00
這條一直都在啊,從之前就在了,不是改完才新增的@@"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23:33:00
板主前面就有回應過了...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33:00
差別只在水桶期限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6-09-14 23:42:00
荒唐 根本是言論審查 由貓本決定誰的話可以講 誰的話不能講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46:00
如果板主無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這次判決無效要改判如果板主可以判定→板規本身有失比例原則→改板規&改判這樣解釋有比較清楚嗎@@?
作者: yha (春天來了)   2016-09-14 23:47:00
動保法本身就莫名其妙 人類的文明從馴化動物利用動物開始現在一群把貓狗當人的阿呆 要逼其它正常人指貓為人 瘋了
作者: mimiwu (可愛的貓咪)   2016-09-14 23:49:00
雙姓教母現在偶爾會在電影版出沒,通常是在貼新聞,簽名檔還是一樣讓人倒彈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23:53:00
板規有規範的狀態下,不會拿板皇條款出來用呀所以才會說要改板規然後改判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23:54:00
大家都是在學習的路上,依法行政無誤,促使法規修正才是大家在努力的。板主從哪個方面來看都無針對性,是有人檢舉才有此判決
作者: BabyRismy (小米)   2016-09-15 00:25:00
上方寶劍...我去面壁QQ
作者: REALLYLIFE (真實)   2016-09-15 00:57:00
「正常人」是三小?正不正常由你說了算?你是什麼東西啊?笑死~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5 01:16:00
推。我認為每個人必須培養不是仼何時候把依法行政奉為圭臬,特別是嚴厲處分更不適宜明知不合理下仍先判再改,這是一種細緻哲學思想的不同性。
作者: Max11 (從來沒有)   2016-09-15 01:30:00
這就是集權制的缺失了,同一個人制定法規和執法,難免有盲點。但是又不可能分權,所以才說板主不好作。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05:47:00
即使板主有權針對「(鼓吹)違法」判定 阿緯又沒鼓吹從一開始就沒有違反板規了 不是嗎?
作者: linsia (コノヤロー)   2016-09-15 06:43:00
好多名詞都不懂,宅爸 教母 什麼的很有名嗎?
作者: lail (古道照顏色)   2016-09-15 07:24:00
教母最近會在離婚版出沒…其實國考兄的文章水準不一,真的不用太認真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5 08:09:00
這是惡法非法跟惡法亦法的爭議,各有道理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1:34:00
每位版友都有自己的建議,如果都要板主立即處理,我覺得dj大自己出來選版主吧,板主很辛苦的dj大這跟你的言論相反呢!因為懶惰加上這幾任的板主都很認真,所以我接受。但你覺得需要改革,改革怎麼能等呢?改革怎能打嘴砲等你女兒長大!dj大民主自助餐,小刀板主會囧囧捏,她也是邊帶小孩邊服務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5 11:51:00
這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因為版規就定在那裡,也沒有給版主裁量空間,而且那篇是經人檢舉的,版主可以自己做出不符合版規的判決嗎??你好像對於依法行政、依法判決很不以為然,但是人治或者裁量權過大其實也會產生另外的問題,比如讓行為人在事前無法預估自己的言論、行為受到甚麼樣評價,或是跟執法者友好的人是不是可以獲得輕縱等等的我同意那條版規定太死,由這個個案來看,顯然是不符合比例原則,但是卻也不能同意在現有版規下版主自行調整成浸半年一年的至於說迅速桶應該是沒有吧,我看那篇公告,應該是差不多同一時間的違規一整批一起處理的??個人看到就算鼓吹違法好了,違法效果也是行政罰的被永桶也是蠻吃驚的 XDDDD 坦白說違反行政罰在某些人的法感情還不到"違法",但若要解釋成違反法律卻又不能說錯是不知本版有沒有禁分身條款,否則真的是罰很重,也覺得應該要改,所以我還蠻關注這個討論的 XDDD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5 12:10:00
那是不是牽引出一件事,當執法者知道是重罰下,是先罰再説,還是能選擇對當事人各方面比較有利的程序?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2:14:00
現行就沒有這樣的板規,所以板主才說會修板規。如果板主不罰,也會有人說話的...民主的最大好處就是你出來選不一定會選上,選上也可以罷免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12:47:00
根本連鼓吹也沒有好比有人問 你要選擇哪個黨 你說首選民進黨 侯選人太差再選親民黨 再不好不得已選國民黨 結果他說你鼓吹投給國民黨問題不是板主受限法條限制 是板主用錯誤板規桶人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5 12:52:00
1.刑法第57條是明定的,所以法官依那條量刑有法源依據但版規並沒有 2.縱依刑法第57條,法官最後定的刑度也必須在法條的刑度範圍內,比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法官可以定1Y2M、1Y8M、2Y4M等等,不代表他可以定6M或5Y以你想表達的內容,我覺得你應該是想講的意思應該是第59條和67條,可是這兩條很少用,而且一樣回歸到法律有明定,但版規沒有的問題然後我是從沒聽過57條叫帝王條款啦,只是個量刑依據而已阿 XDDD59 & 61啦,打錯了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3:02:00
檢舉時是要列舉違反的板規,此與板主無關...婚姻版是公開版,理念不被認同不表示沒有鼓吹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5 13:31:00
板主用了就跟板主有關 重點是沒有鼓吹被當鼓吹而非什麼理念不理念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5 13:59:00
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作者: unknowid (...)   2016-09-15 21:23:00
刑法57條是帝王條款???我到底看到了什麼
作者: weitom (就是愛可樂)   2016-09-18 21:42:00
版主走一個了,加油還有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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