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如果是我的親人,我一定會痛扁妳一頓!
有沒有搞錯啊!妳是愛他愛到發瘋嗎?
結個婚不登記,找工作看他臉色,連小孩都考慮給他家收養,
他家人提出收養的請求,他不敢拒絕,妳還擔心害他被罵!懷疑自己自私!
妳有沒有想過,妳爸媽養妳這麼大,不是為了給人家糟蹋的!!
他不是妳的老公!只不過是個男友!
他的爸媽不是妳的公婆,在法律上你們沒關係!
所以實話告訴妳,就算妳真得想作賤自己
把小孩扔給他的姊妹收養,依法也是不行的!
法律修好多年了,不是一定關係的近親,沒有資格指定小孩收養!
更何況你們不只不是近親,你們根本沒有關係!
妳要還有一點點媽媽的自覺,就請妳把自己當成單親媽媽,
帶著孩子出國,努力工作請保母,完成妳的夢想,追求妳跟孩子的未來,
不必養連練好英文、努力找工作都不願的男友,和他媽!!
連跟妳登記都不願意,滿腦子只有自己夢想,卻又不肯認真逐夢,妳到底迷戀他什麼?
難道妳是國中小女生,滿腦子只有粉紅泡泡嗎??
把法條給妳好了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1月3日
【公布日期】民國103年1月22日
第十六條 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應委託收出
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但下列情形之出養,不在此限:
一、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二、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前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於接受委託後,應先為出養必要性之訪視調查,並作成
評估報告;評估有出養必要者,應即進行收養人之評估,並提供適當之輔導及
協助等收出養服務相關措施;經評估不宜出養者,應即提供或轉介相關福利服
務。
第一項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