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rines (中國志漲/志漲中國)》之銘言:
: ※ 引述《bruicelee (bruicelee)》之銘言:
: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NO
: 雖然推文有人提到財產登記女方門下,
: 不過經過前陣子被法律人提醒
不知道是你誤會那位法律人或過度簡化他的說法
這邊提供比較完整的給大家參考
: 才知道這只是個噱頭,
是不是噱頭要看登記的法律原因
如果是借名登記是噱頭
如果是贈與(無負擔)就不是噱頭
: 不過要注意一點,大部分的女人都不知道這是噱頭,
: 不過呢~現在台灣流行輸人不輸陣,
: 「XX的老公買車買房在她名下,
: 所以老娘也要,這是給女生安全感好嗎?」
要有客觀證據證明只是為了管理方便登記在對方名下
自己仍保有實質權利的話
(例如契約、出資、證詞),
會被傾向認定借名登記,
白話就是實際財產是我的~只是借個名字
屬於委任契約的範疇,因此男方有權隨時終止委任
請求返還財產
但如果男方沒有附條件負擔的送給女方
(有找律師一定這樣講,有出資又如何呢),
送了又移轉了,那就是女方的財產......
: 現在不照做的男人感覺變成罪人,
: 嘿嘿,是不是這樣?
: 好啦!回過來為什麼說是噱頭?
: 就像兩人離婚,男人要分一半給女方,
: 民間稱做贍養費,
這不是贍養費(民法1057無責向有責方請求)
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1030-1)
事實上財產分一半是過度簡化的說法
應該是是夫妻婚姻關係中勞力所得增加的財產(扣除債務)
多的要分給少的“差額”的一半
這是要彌補賺得少的人視為多投入於家務
坊間常見分一半是假設女方婚姻期間勞力所得是0
自然就是男方的一半
因此這分一半的範疇
法律也規定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在內(比如從長輩繼承的)
那配偶贈與的財產包不包括在內呢?
詳見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601號判決
結論是也包括在無償取得財產中,
因此不在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就是送了就送了,
沒辦法用民法1030條之1主張分配
: 不過反過來,
: 就算全部財產都登記在女人名下,
: 那一般狀況該吐出一半的就是女人,
: 男人絕對可以主張,
: 很多男人是搞不清楚法律問題就傻傻吃大虧,
: 所以登記在誰名下,真的可以沒差,
: 只是滿足女人自我安慰的幻想,
: 但是個人認為男人可以反過來看一下,
: 看看結婚前身邊的人是不是一直嚷嚷?
: 是不是結婚前就非常垂涎這些財產呢?
: 總之!原PO可以拿回一半,
: 而一半,就當作自己識人不明吧!
婚前財產、無償取得財產
贈與登記、借名登記(很難主張)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登記在誰名下有沒有差要看的是法律關係!
推薦大家用配偶贈與,沒有附負擔的
對方幾乎不可能要回來
我就是這樣贈與給我太太的......
: 至於之前網路建議女方如何把財產都搶到手的招數,
: 個人建議原PO還是算了,
: 人家想當婊子難道你就要北七跟她們一般見識嗎?
: 男人外遇女人拿全部是保護自己,
: 女人外遇男人拿全部是過分,
: 懂?
: 喔!你說你不想離婚,那更不應該了,
: 為什麼?
: 因為你破壞女人財產登記在她名下的美夢,
: 這就罪該萬死,既然你都不小心先放絕招,
: 建議原PO先查財產是不是還在,
: 各個產權證明先藏起來再說,
: 安全以後要談什麼之後再談。
: 喔!對了,
: 請先收集好所有繳錢證明,這是很重要的主張依據,
: 就算房子登記在某三小人身上,
: 你還是可以討回你該得的。
借名登記在雙方沒有契約的情況下,是很難主張的
別看到新聞報的那些勝訴案件
敗訴的更是不知凡幾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