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K47shoot (AK47)》之銘言:
: 我跟老婆的離婚已經開始進行,但在正式簽字前,還是住一起。
: 老婆情緒失控,拿刀要殺我跟小孩,報警之後,警方來到現場,但老婆早就把刀放下,還跟警
: 察說是我在鬧。
: 警方沒有直接證據,已經離開,說會通報社會局。
: 請教各位,正式簽字前,我們跟老婆住一起,到底要如何自保?
: 我住台北市, 連警方都說無法介入
如果真是這樣,你不怕她長期給你下毒嗎?
還不分居更待何時?
等你跟小孩被下毒毒死或是趁你倆睡覺把你倆開膛剖肚的那天嗎?
要真無法搬出去住,
那就裝個針孔攝影機吧!
至少如果她又發瘋了,還會有影像證據.
只是搬出去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