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男方→媽寶,媽媽說啥就是啥,沒肩膀的男人,工作是志願役,阿兵哥
女方→我的親戚,原本的工作也是阿兵哥志願役,不過因為家庭問題,被退伍了…
男方與女方基本上還是相愛的,不過男方的媽媽不喜歡女方,所以叫男方跟女方離婚
生了2個女兒。
現況就是已離婚,且簽了一個離婚合約,大略如下
1、女方每月要付男方10000元的錢,合約上是寫說要養小孩的。
2、男方有一支手機,要女方付錢(黑人問號)
其實那個合約寫了六、七條,只是這兩條讓我印象深刻……
重點是那合約女方已經簽名了 簽名了 簽名了……
問女方為什麼要簽這不合理的合約…女方也是說想看小孩,怕不簽不給看…
我個人給他的意見是,不要理會那合約,讓男方去告,讓法院認證那合約有多不合理
畢竟女方現在也沒工作,錢也付不太出來
如果男方家人不給看小孩,就報警,請警察出面,印象中媽媽看小孩這事應該是有法律保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