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必須很老實說,原po沒有想清楚,這牽涉到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如果雙方要結束婚姻關係的話,那麼婚後剩餘財產是要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原po原來欠的學貸之類的,那是婚前債務,那不用列入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裡面。
也就是說,假如原po婚前學貸40萬,婚後財產100萬,假設妻婚後無財產,
這樣子平均分配婚後剩餘財產,就是100/2=50萬。
但現在原po把婚前欠的學貸還清了,卻又另外和姐姐借了40萬元。那這就是婚姻
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如果要算婚後剩餘財產婚配請求權,就是(100-40)/2=30萬。
一個動作,就讓妻子(如果可能要結束婚姻關係的話)損失了20萬,說真的對20萬
計較,不能說是小氣。
當然原po沒有要結束婚姻,但是世事難料,對另一半而言,保障當然是越多越好,
20萬不是小數目,這也是為了自身的權益。
以上是我粗淺的見解,如果有錯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