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ax11 (從來沒有)》之銘言:
: 不要說是媳婦,就算是自己兒子的房間,父母也不能想進去就進去。
: 要先敲門,問看看可不可以進去,如果不可以或裡面沒人,就不能進去,
: 就算是屋主,也要得到使用者的允許,才能進去別人的私領域。
: 這是常識。跟有沒有付房租,一點關係也沒有。
: 不然照這種邏輯,公司老闆不就可以任意開門進去職員的個人辦公室?
: 使用者的隱私權是憲法賦予的,屋主的財產權,是指他可以拒絕使用者繼續
: 住他的房子,但不能侵犯使用者的隱私權。
: 既然屋主不住在那棟房子,而且明知這棟房子的使用者是別人,那麼
: 屋主未經同意,進入使用者的房子,即屬入侵私領域,是妨害隱私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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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如果萬一哪天,很不幸的一時落了難,需要幫助時,比方說沒地方住需要借住時,如果我是他親友,看過這篇,我一定不敢幫。省的到時候,被原po以維護隱私權,他沒有允許我上門為由,禁止我進入自己的房子。
事實上的確出現過,屋主好心無償出借房地,最後被使用者霸住不還,因為使用權屋主還不能随意進入或處分房地。請問,這樣即使房地所有權是我的,又有什麼意義?
還是想說,助人之前要看清啊,幫忙完會換個嘴臉跟你講法律的人,離的越遠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