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按照法律判決的。
就算蒐證到岳父岳母家庭狀態不好,不利孩子教育環境,而監護權會判給
男方時。
這時女方,不簽字協議離婚就好了啊。然後這時要用到判決離婚要件:
女方我認為沒有一項符合可以判決離婚的。原po也沒有和岳父岳母共同生活,
判決離婚是不成立的。
就算用憂鬱症或心理健康當離婚要件,首先要證明配偶有症狀,至少目前
是沒有證據的。
就算假設另一半有憂鬱症之類,法官也不太可能在婚姻家庭還沒出問題前就
判決離婚,通常憂鬱症會到判決離婚,整段婚姻和家庭都是已經殘破不堪了。
而且身心疾病是可以吃藥治好的,要到「重大不治」才能判決離婚,
而重大不治必須要醫生證明,根據醫學,許多身心症都是能治療的。
總之結論就是:
協議離婚:當女方發現拿不到監護權時,她就不會簽字離婚。
判決離婚:目前看不出來有讓法官可以判決離婚的要件。
這是我目前的法律見解,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