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認為可以跟先生談條件。
如果非離婚不可,那麼應該要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考量。
首先就是夫妻雙方結束婚姻關係。
撫養權雙方一人一個,但是為了子女成長環境,小孩子還是住在一起。
至於大人們要不要一起住,自行決定。
各自撫養子女的花費各自支出,不得向對方要求金錢支助。
房屋採信託在子女名下,雙方各自出一半房貸。
其他所有共同支出都一人一半,個人支出則各自支付。
過年各自帶一個回父母家。
這個條件我相信對男方很有利,對女方也公平。
也能符合女方不想失去兩個孩子的要求。
而且男方說的是當回朋友關係,朋友當室友一起share房子,也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