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現在人怎麼會以為判決離婚很容易啊。
你這種狀況,最好先談。
搞不好對方也想離婚,談妥就好離了。
對方不想離婚,那你也可以談條件,讓他願意離婚。
判決離婚,必須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這沒那麼容易,實務上要先提起履行同居義務訴訟,且勝訴。
然後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對方惡意不履行,才算。
再說,所謂履行同居義務,不是你說住哪就住哪。
以前民法是以夫的住所為主,現在已經修法,但不是修為以妻的住所為主耶,小姐。
是夫妻雙方協議的住所。
你自己的文章恰恰證明你們沒有達成協議。
沒有達成協議住所在哪,那要請求履行同居義務??!真是黑人問號。
好,就算打贏履行同居義務官司,你也是請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
是你請求對方履行,對方惡意不肯,才有判決離婚的理由。
你這狀況,根本離判決離婚很遠。
不要甚麼事情都想法官幫你解決。
當初是你跟人家結婚,又不是法官跟人家結婚。
協商是很好用的東西,不要協商都不協商。
直接丟給法官,你來幫我解決。
法官要在很嚴重的狀況下才會判決離婚拉。
這種狀況,請先自己協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