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8752134 (AndyChen)》之銘言:
: 是否同意記者抄文:YES
: 以下消息皆為本人親自致電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確認,得到的答覆是依法可行。
: 先說結論:
: 『夫妻每年去戶政辦理離婚再馬上結婚,隔年度報稅可以自由選擇分開或合併申報』。
: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需求?
: 1. 在收入沒有增加,也不逃稅的前提下,有機會合法降低所得稅。
: 2. 夫妻申報所得級距達 20%,無法申請育兒補助。以台北市來說補助最高一年12萬。
: 怎樣的人可以適用?
: 1. 夫妻收入差異不大
: 2. 扶養的人數多 (扣除額高)
: 3. 應納稅額被認定在所得級距 20% (最有感)
: 簡易案例試算:
: 夫妻各自年收入 200 萬,合計 400 萬。扶養雙方父母以及兩位小孩,共計六位。其中雙
: 方父母皆具有身心障礙身分與未滿 70 歲,兩位小孩皆為學齡前。
: ※請注意,扶養最終扣除額越高,所得稅影響的差異越大
: 1. 現行夫妻最有利分開報稅的方式為合併計算合併申報:
: 兩人合併申報後總計所得稅 $188,600,同時所得級距 20% 無法申請育嬰補助。以台北市
: 來說一年少 12 萬。
: 2. 按照稅法規定離婚後結婚,可選擇分開計算分開申報,因此夫妻各自扶養自己的爸媽以及各自扶養一位小孩,計算後:
: 夫妻各自要繳的所得稅為 $59,160,兩人合計所得稅為 $118,320,同時所得級距皆為
: 12%,符合育嬰補助條件。
: 以這個案例的兩者差異:
: 1. 所得稅省下 $70,280。
: 2. 育嬰補助可領 12 萬(以台北市補助來看)
: 離婚再馬上結婚,前後換證 + 戶口名簿費用 360 元 & 半小時搞定,以此案例來說可省下
: 約 20 萬。我不知道這樣的差異各位父母在不在意,因為國稅局也表示過去沒有這類的案
: 例詢問。各位符合條件的爸媽們,有沒有考慮也衝一波?
假設比較對象是"夫妻分離報稅",
那這個報稅的結論需要基於幾項前提
(1) 200萬都是薪資所得 (非薪資所得併入家庭所得)
(2) 不考慮列舉,離婚可能讓原本可列舉的扣除,因為拆開後變成只能標準扣除
這個方法的主要精神在於"規避現有夫妻分離報稅"
分離一方的薪資所得只能使用自己的標準扣除,
撫養或列舉等家庭可扣除全部都不能適用在分離出去報稅的人上面,
所以就一定會有一方超過20%
造成無法領取育兒補助(台北市幼兒兩歲內補助一年最高好像六七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