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月經題目...未來就複製貼上就好了:D
**感謝i大提醒,這我之前上課筆記(老師是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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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澄清一下法律上對性行為是否是婚姻義務的觀點,
盡量解釋清楚(太多了,真要解釋完全打不完)
首先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夫妻有性行為義務,
但你不能說就沒有這義務,
因為法律不能只從條文看,
舉例來說,法律上也無明文規定夫妻間有忠貞義務(有些國家有),
但忠貞義務違反是可直接判離婚、侵害配偶權、通姦罪,
等於是間接承認有此義務。(法律保護)
法律上只明文規定有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
但法律上認為同居應指實質上(親屬法),
也就是雙方有"往共同生活之目標的義務",
但何謂共同生活,解讀上有所分歧,
其中一派認為夫妻生活本就包含"性生活"與生育目的,所以包含性行為義務;
而另一派認為這過度解讀,不一定包含性,
早期主流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