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ra (Marra)
2019-10-21 04:54:4510/20 aass5566 R: [求助] 婚姻瓶頸
違規:19-2 禁止於文章或推噓文張貼嚴重違法行為。
初犯者刪除發言並禁言180天
刑法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酒醉後人事不知,符合刑法225條所言"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不能或不知抗
拒而為性交者"。雖被檢舉人建議對象為夫妻,但若對方有意提告,亦無法因
身為"夫妻"的事實而免責。
特別說明:原原PO上板求助,尋求板友建議,懇請板眾提供實際可行並合法之做法,
避免以偏激意見,間接促使原原PO誤觸法網,感恩!m(_._)m
處份:刪除原文,發文者禁言180天
作者: trumpet12 (清晨的巴黎) 2019-10-21 06:16:00
版主辛苦了,至少可以清淨半年
作者: Kapenza (Kapenza) 2019-10-21 06:43:00
國考左閃右躲終於還是踩到啦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01:00說真的 這處罰很詭異 感覺是為了處罰而處罰只是我懶得討論法條 但真的別搞成排擠不喜歡的言論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7:05:00
就踩板規了啊,好幾個因為這條被桶,有什麼好為處罰而處罰?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06:00因為處罰理由 你必須建立在真的懂法律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7:06:00
要討論法條,那篇下面推文的Apple大就是律師,已經有律師的專業意見了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07:00他是律師 不是當事人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07:08:00沒看到他寫什麼 真可惜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08:00如果不懂我說什麼 他應該懂 但很懶得討論法條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7:08:00
不是實際發生的事情,哪來的當事人?這條是鼓吹就可以桶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09:00shrug
他原文就寫喝到斷片以後性交了,這種事也不是事前概括同意就可以的,至於說什麼做到一半睡著也拿來比更是不倫不類,可見他連刑法的"行為"都還要重念,他應該是有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17:00妳去找一個 非分居 非拒絕性交 然後老公酒醉上老婆被告乘機性交的案例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07:18:00沒有案例 要看是沒有人告 還是不符要件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19:00夫妻間出現的都是強制性交 我不是本業 還真的沒聽過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21:00換個方式問 如果你是法官 碰到一個案例 夫妻間從沒有明確拒絕 有次喝酒老公上了酒醉的老婆 老婆如妳說的提告法官怎麼認定的可能比較大
作者: Kapenza (Kapenza) 2019-10-21 07:22:00
婚姻關係存續中不存在強制性交…我到底看了什麼…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22:00案例不是少 是我還真的沒聽過我笑了 樓上要不再看仔細點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7:23:00
都喝到斷片了要怎麼明確拒絕......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24:00所以我才會提出那些前提條件啊法律條文成立不是字面 必須看前後條件情境
你沒聽過原因很多,例如妨害性自主判決不公開,夫妻間這種事新聞價值很低等等,再者對配偶這是告訴乃論,配偶不告或告了再撤也不是沒有(如果達成某種目的,比如和解或是以刑逼民離婚),但既然你也聽過夫妻間有強制性交,表示配偶間還是有性自主權,乘機性交也是妨害性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27:00這和新聞無關 可以查到有無相關判決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7:28:00
你沒聽過不代表沒這種案例啊
自主的一種,即便夫妻間撿屍也是違法行為,這裡不是生活法律版,我就回答到這樣了
作者:
Jeteaime (æ„Ÿè¬ç”Ÿå‘½)
2019-10-21 07:28:00算了 這就是我懶得討論法條的原因
再多說一句,推文中舉例從沒明確拒絕但某次提告,法官認定有罪機率反而大,前面幾次不追究不代表不能特別針對某一次性行為追究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07:32:00妨礙性自主判決不公開,是不是代表是查不到的?
作者:
ror (回血375)
2019-10-21 07:45:00J大,夫妻同居不代表默認同意,這種案件難在舉證,很少見正常只是國考哥這次也太快bye了 XD難舉證成立不代表這件事是對的,這樣說比較清楚點
作者: z0929197823 (16871) 2019-10-21 08:08:00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9-10-21 08:09:00如果這個是告訴乃論,版主本身為何可依檢舉水桶?告訴乃論本身不就是只有當事者才能決定是否提告嗎會有這問題和某些需當事人檢舉才成立的判定是同樣問題
那只是刑事訴訟程序的問題,如果告乃不能桶,那傷害罪也是告訴乃論阿,為何又可桶??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8:13:00
這條板規是鼓吹就可以桶了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08:13:00前人訂板規 沒有分告訴乃論跟非告訴乃論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9-10-21 08:13:00apple大,那我想問一下,依這條例來說,那罵人需當事人檢舉這條來說,是不是也算是同樣鼓吹違法行為?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08:19:00
板規是鼓吹就可捅,所以只要“建議”去做違法的事就算違反板規。這條罰的是鼓吹犯法,不是犯法本身。如果“建議”別人去辱罵他人,就有觸犯此條板規的可能。但應該不算重大違法事由。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8:23:00
板上罵人需當事人檢舉,跟鼓吹違法好像沒什麼關係吧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08:34:00
沒看到原文,若有“建議趁對方喝到斷片的時候上床”就是建議對方撿屍,的確是鼓吹違法喔。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08:39:00針對鼓吹言論開罰本來就只能考慮到構成要件,不可能連後面的違法性跟有責性一起考慮進去啊,不然嚴格來說所有行為都要定讞才能稱為犯罪,這條板規不就虛設了?
作者:
elfeana (nana)
2019-10-21 08:44:00阿緯QQ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08:45:00國考哥有人挺 跟當男生真好什麼關係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08:45:00
不認同判決是一回事,但質疑為捅而捅真的是蠻沒禮貌的@@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8:49:00
這條被桶的人好幾個,有些看的出來只是在推文酸一句但依舊進桶,覺得這條上板主判決是一致的
夫妻間有共識, 斷片後性交也不違法. 甚至有些人就喜歡這種風格. 沒看到原文, 但原文真的有建議原PO"灌醉" 老婆, 或趁老婆喝醉時, "趁機"性交嗎?這樣就太超過了, 可是如果只是建議斷片後性交.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10:00有喔,原文有
那就沒有"鼓吹"犯罪, 要嘗試這種的本來就要取得對方同意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11:00原文沒有說要先取得對方共識同意
那他有說去性侵 或是 "趁機" 嗎?如果沒有的話, 就只是講一種風格而已啊何來"鼓吹"犯罪?
回一下s大,板規也有分當事人檢舉和非當事人可檢舉的
作者:
FAIRYKA (千)
2019-10-21 09:15:00就算沒說趁機 沒有同意就去性交 已經跟寫作無關了吧 這是不懂得尊重別人
斷片性交本身不違法, 違法的是未經同意. 國考有鼓吹這點?
人的錢,或是這次的配偶間乘機性交,那只表示司法不主動介入,不代表行為本身不違法
斷片或喝茫性交當然違法阿,不然乘機性交是罰什麼??罰的就是趁人沒有同意能力的時候為性行為阿 @@
問題是ptt使用者這麼多,怎麼能保證不會有人看了他的文章就這樣對另一半還覺得沒問題?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21:00原文並沒有寫到取得同意
之前和之後都是有意識的所以我問, 他有說去 趁機 或是 性侵 嗎?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22:00他有這麼傻會寫這些?
他原文就有寫到等老婆喝到斷片以後發生性行為阿我個人是覺得以阿緯的謹慎程度,他應該是忘記有這條啦
我比較好奇如果沒有取得對方同意,她喝醉就跟她發生關係,這不是趁機是什麼呢?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24:00要給人建議本就應該寫得清楚詳實,這樣寫出趁機性交的內容不寫出取得同意,然後說這應該是夫妻默契說不過去
所以國考的意思是 不要取得同意才能解決房事問題?就是" 趁機性交" 的感覺?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25:00又不是在寫日記,寫日記愛怎麼寫怎麼寫
問題是就算他是為了解決房事問題,太太沒同意的話還是可以去告他啊。
這你私信跟阿緯討論吧,我怎知道他給這種建議本意是啥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26:00但他沒有「寫出要取得同意」,尤其在這種會犯罪的行為上,他明明更該注意別版板務是別版的事情吧
作者: marke18 (livi) 2019-10-21 09:27:00
這就是 婚內強暴 啊 @@
若是真的,那只說明該類討論群眾法律意識薄弱而已....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31:00某版敘述BDSM時都還會強調知情同意安全詞了,一個趁機性交不提到同意,要給人建議就是要詳實
現在是沒有叮嚀提醒, 但也沒建議趁機或刻意灌醉老婆性侵, 就等於是鼓吹違法了"鼓吹"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35:00他原文就已經是趁機之意了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09:39:00有必要說文解字成這樣?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09:39:00這樣版規剛好吧,隨意都可以建議違法行為,這裡不是某些版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09:39:00
並不是打出趁機兩個字才叫趁機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09:41:00西斯版有喝茶文,你說是不是違法??不是別版鼓吹某行為就沒有違法問題
以後離婚分產相關的文, 不叮嚀提醒就可能變鼓吹脫產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看了那篇文章的建議趁著另一半喝醉時未經同意發生性行為然後被告,這樣算不算是被鼓吹違法?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09:43:00那請你檢舉再附上相關法則,感謝你的熱心
本來給建議的時候就也要謹慎小心,還是發文後拍拍屁股就不關自己的事。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09:46:00上次有人酸阿緯也被這條入桶,請問你覺得版主也是故意搞人嗎?還是有其他依據讓你有這種感覺?願聞其詳
作者:
poi1619 (poi1619)
2019-10-21 09:53:00XD 反正阿緯還會捲土重來的~下次會更小心的
我不懂為什麼這是新高度耶,就是一條比較冷門的刑法而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09:55:00他上次是因爲鼓吹丟棄寵物被桶對吧?再下去 他就會背熟六法全書,也是不錯
已,刑度還比傷害罪重呢,也不是用什麼特別法或行政罰來處罰(上次好像只有行政罰)
趁機性交不冷門,但對於這樣就是鼓吹犯罪感到乍舌反正好球帶就是過往案例建立出來的
作者:
ror (回血375)
2019-10-21 10:05:00背熟六法全書XD
脫產要到違法的程度也得有"將受強制執行"的要件,不是隨便就到違法程度的版主真的很辛苦,我可以捐一本盧映潔的刑分給版主 XDD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0:09:00偷推個luma
阿緯他原文就沒有那個但書+實際上刑法在評價的時候也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12:00撿屍這種事情,為何還有人幫忙辯解阿?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0:12:00有問題阿緯自己會去上訴,丟狗後來記得是沒罰成,倒是現在躲在推文的小天使居心可議...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0:12:00
等對方喝到斷片再性交就是違法。雙方說好要怎麼play,跟趁對方無反抗意識時性交完全是兩件事…
所以阿瑋提到斷片性交 , 他是說雙方同意, 還是說灌醉老婆趁機性侵? 還是都沒明說就被認為是鼓吹犯罪?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14:00還是說:只要是夫妻,就可以在對方沒答應,就上床?
斷片姓交要構成犯罪, 要有趁機的事實. 但你不是只以"斷片性交" 就認定了嗎?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0:16:00
在對方醉到沒意識的時候性交就是犯罪,有這麼難懂嗎?建議別人做犯罪行為就是違反板規!
吼我真的最後一次回了,喝茫或斷片這種失去意識的狀態
不管是不是你所強調的「趁機」,如果未經對方同意,對方就可以告你了不是?
就是刑法上所謂的"乘機"了,這就是"構成要件"乘機就是對方不能或不知可以抗拒,以性行為當下做判斷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18:00對方都斷片了,怎知道對方意願啦 XDD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9-10-21 10:19:00這條最近罰蠻多人了 不是針對他
作者: marke18 (livi) 2019-10-21 10:21:00
乘機 字面不就是 利用此機會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21:00要提議這種犯罪的行為,不就更該謹慎的說明,不然只要沒說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0:21:00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22:00明,就都可以推論到他是討論合法範圍?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0:22:00
希望所有認為撿屍不違法的人一起看看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0:22:00AA大就開釋沒有概括同意這種事了,有人還在當孔乙己...
作者:
sopoor (愛染秋雨醉箋札)
2019-10-21 10:23:00感謝A大解惑
必須要有構成的要件才會成立, 但是有構成的要件不等於就會成為犯罪阿概括同意是指 以夫妻默契概括同意吧?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10:25:00發問一下 若喝醉前同意男方待醉後性行為 算合法嗎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0:26:00默契咧 XDD 誰家的默契會是斷片時,撿屍體啦
當然不行啊, 每一次都要雙方同意才可, 所以沒有概括跟有沒有斷片也沒關係
那種很怕痛講好說"等一下我喝掛你就可以上"的狀況應該就可以吧(針對單次的)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0:46:00
這條就罰鼓吹啊,有構成要件就足夠了吧,板主要怎麼判斷成不成立?要成立才能罰這條可以廢掉了
斷片就是225很難懂嗎?就是有skytowerlll這種人硬要合理化自己想法的人我要每天為女兒擔心,還灌醉咧~ 灌醉就222了吧X
別亂扣帽子阿!!! 律師都說有些狀況不成立了我只是不懂, 國考講斷片性交, 為何就排除夫妻間正常採用斷片性交, 而認定成國考是要鼓吹性侵老婆?到底他是怎麼描述的?那篇原PO提的不是夫妻房事障礙嗎?
作者: Angelfly77 (Angel fly in July) 2019-10-21 10:55:00
可惡我居然想笑,國考哥其他帳號又要浮出水面了
因為老婆不做所以趁老婆喝茫了上,還要強辯「夫妻間正常斷片性交」?
你直接這樣質疑不也厲害?lump大, 所以國考原文是這樣寫? 那當然不OK可是前面板友不是這樣回阿
你的正常看起來真是詭異… 如果自己的性癖自己收好跟另一半享受即可,如果有另一半的話
有些情況不成立也就表示有些情況是成立的吧,所以如果原原po或是其他使用者看了國考哥的建議趁對方喝醉時未經同意就發生關係,事後被告了怎麼辦?
作者: moka (±3) 2019-10-21 11:00:00
呵 他到底是考什麼阿?民法不行刑法也不行。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00:00太欣賞圓鰭魚大的快人快語了
我指的正常是在合法情況下, 至於每個人有什麼性癖我是尊重不過, 國考大真的寫 趁老婆喝茫了上. 還是看到斷片性交就預設一定是這樣講?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04:00恐龍法官大概就是這樣吧,拘泥於字面上的意思而脫離了現實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04:00多數來講斷片撿屍體,會是正常且合法的嗎?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05:00
若原文有前提是伴侶間談好,以後都等一方斷片時另一方性交,那可以說是夫妻默契。但若沒談前提然後腦補有前提,只是脫罪之詞罷了。
作者:
ccwt2362 (8=====D)
2019-10-21 11:05:00公告文也能戰的這樣XD
那你為什麼要說 "因為老婆不做所以趁老婆喝茫了上"?m大, 現在是基於國考的文討論, 又不是在"針對"斷片性交討論.新聞不少酒醉檢屍的, 當然違法阿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07:00XD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08:00
所以原文有前提嗎?沒有的話可以停止跳針有前提嗎?
不知道為什麼要一直跳針,版主會做出處分就一定是考量過,如果那麼多疑問或有更好的做法,可以去報名版主,不是一直反駁版友意見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09:00所以到底哪來的兩人有共識?又哪裡來的正常情況?
前提好像有寫... 不過現在也被刪文看不到了...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12:00阿緯是沒有寫前提,還是你要打電話問他?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17:00
建議A在B沒有意識(斷片)的狀況下性交,若沒有前提是雙方事前談好,就是建議A在未取得B同意且B無意識拒絕/反抗的狀態下性交,這很難懂嗎?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18:00照這樣說,犯這一條的人都應該重新被檢視,因為很多都沒有前提呀。例如說要互砍的,說不定前提是先生要砍他,所以她要拿刀自衛。要殺婆婆的,說不定前提是婆婆讓她產生精神障礙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18:00你怎知道對方部會有事情談好這檔事情,你怎可以否定合法的可能性呢!怎可以否定人家會思考的可能性呢! XDDDD這讓我想到,某天站在紅線上,有人騎車說:你再不走,我就撞下去喔! 當我說:撞啊!但不代表不會告你時。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0:00一直拿特例反駁的人,也是很有趣的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20:00對方露出一臉:你怎可以告我的哀戚臉~
找到被刪除的頁面存檔寫的是“喝酒也是可以,喝到斷片更好,隨你擺布,換什麼服裝都可以”“對方無法戒酒就開發新的性癖”然後回推文是說老婆沒有反對做愛的情形下為什麼喝到斷片再做不行,重點就是沒有反對做跟同意喝酒時可以做是兩回事
我以為大家至少有這點常識, 不會看到斷片性交就預設趁老婆喝茫偷上他但看來好像不是這麼回事你要做斷片性交, 本來自己就要跟對方溝通好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22:00正常的常識不是不該給予任何有犯罪可能的建議嗎?
沒叮嚀提醒就是鼓吹犯罪, 我接受阿!就認知這個好球帶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2:00開始攻擊 不同論點的網友沒有常識,幹嘛這樣?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3:00撿屍的人都會先問過對方??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23:00原來現在改成:要從犯罪的行為中,找尋合法的方式 @@a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4:00你上面可是說「我以為大家有這點常識」XDD,好啦,你中文最棒了
為什麼能預設大家都有這樣的常識啊真是太好笑了,如果真的有人看了這樣的建議然後被告怎麼辦你也沒說啊。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7:00不是每個人都循規蹈矩,我想大家都有這一點常識吧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27:00
開始攻擊認為“未有雙方同意前提時,斷片性交是犯罪”的板友是沒常識的…夠了沒啊?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1:28:00所以跳針護航的看過原文了嗎?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8:00如果原po真的這麼作,然後被太太告,我想婚姻版友也只能跟他說:我以為大家都有這點常識
作者: zookeeper 2019-10-21 11:28:00
預設大家ZzzZZzzz
m大, 你這樣邏輯不對, 有這點常識的就會取得老婆同意
作者:
yufat (barca)
2019-10-21 11:29:00預設甚麼啦 法盲很多 盲從的人更多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29:00你真認為全部的人都有這一點常識嗎?你邏輯才有問題吧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1:29:00如果已經看過了,還一直糾結有沒有 趁機 兩字,這是故意在玩文字遊戲吧?
所以這版出聲的使用者就能代表所有看得到這篇文章的人嗎?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30:00上面就有實例,別人認為的常識,但某類人不一定有~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9-10-21 11:30:00有點常識就不會亂回亂給建議了.......
國考哥被桶的原因就是因為他認為老婆沒有反對性交的話,為什麼不能喝酒或斷片時做愛或任老公cos啊
我確實認為在這串上討論的幾個ID, 都知道這點常識這些人, 在這邊討論的大家, 有哪個講得頭頭是道但其實是沒這個認知的?
今天就是擔心沒有這點常識的人看了國考哥的建議然後這樣做被告了怎麼辦,誰能負責?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31:00然後呢?你的「大家」定義要開始要轉彎了嗎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32:00很多人都是在討論其他的讀者,難道你的「大家」只指推文這幾個ID嗎
要討論其他讀者, 我相信會有不清楚的.所以現在是, 沒有主觀犯意去鼓吹, 但是法盲可能會被
所以不清楚的讀者看到他的建議照做然後被另一半了誰能負責?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9-10-21 11:36:00我的常識是好好的建議,不要故意遊走版規邊緣,譁眾取寵。很多推噓是沒有意義,拿別人的苦惱來取樂更是不可取。既然你認為阿緯是合法的前提,而這些前提是其他人必須要有的常識,那就鼓勵他去申訴我相信小組長會還他一個清白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36:00
文章不打清楚被桶就好好反省,反過來怪板友沒常識就好笑了。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36:00所以那麼多建議不給,為何一定要做這種建議啊?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38:00常識之下大家也知道要拔刀砍人至少要有正當防衛之類的理由吧,那前面被桶的當然也不是鼓吹犯罪啊!
那為什麼有人說 老婆不肯做, 趁她喝醉上?很多人不知道吧!!現在就定義, 只要有被誤解或誤導之可能, 這樣的好球
感覺好像有人跟“大家”處於不同時間點,怎麼好像懂了還在鬼打牆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41:00很多人不知道,又要歸類到常識,這是哪招啦?
final大提到重點, 沒反對. 沒反對不等於同意.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1:42:00
很多人可能連乘機性交罪是什麼都不知道,哪來的常識
我想就算來信去問, 國考表示沒反對指的是要取得同意以現在定調, 沒叮嚀提醒可能導致誤解或誤導的基礎同樣是以鼓吹犯罪定論了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44:00都讓你自己想就好了~你預設的都可以,別人說的都沒常識
所以現在又不是誤導所以水桶了?你要不要跟b大討論一下?
說真的國考哥也不是第一次犯這條,他會不知道這條版規的定義嗎?
我覺得國考會閃, 以你的說法應該也認為他會閃所以不會是鼓吹犯罪, 但若要說不是鼓吹但可能導致誤解或誤導, 而已這個做為標準
不是每次都閃得過的啊,他要用這種僥倖心態發文,我們還要幫他找理由喔?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47:00他會想閃不代表他每次都會閃成功ok?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1:48:00
他會閃所以不是鼓吹犯罪又是哪來的推論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48:00現在是判罰則之前,要先理解對方的發文習慣,再解讀嗎?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1:48:00
按照f大給的字句推斷,國考根本不知道“沒反對不等於同意”…所以他不知道自己的建議(斷片時性交+對方沒拒絕)已經違法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48:00阿緯有非常暢通的救濟管道可用,也有充分使用的經驗,完全不用為他擔心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1 11:49:00板主辛苦了,感謝板主。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50:00為什麼這麼好 XDD 要先理解他有閃的習慣,所以建立在對他
以這個做為標準, 我覺得OK. 就是發言謹慎不然會被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51:00發言謹慎不是「常識」嗎XDDDDD
y大 不用瞭解阿, 那是我跟b大再討論. 不然你問問需要了解國考知不知道定義嗎?
作者:
NSRC (ATB)
2019-10-21 11:53:00國考哥 .... QQ~~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53:00不必了解的話,為何建議在對他會閃的認知上,不會是鼓吹犯罪?*建立
真的不叮嚀提醒寫清楚, 而有誤導誤解之可能, 就有機會不小心踩雷了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1:55:00我可以理解對丈夫常態用髒話羞辱妻子也能護航說一定是妻子太顧人怨的人來說的確是新高度沒錯啦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1:58:00好多開脫的理由阿~ @@a 國考哥果然很幸福~
不管是不是主觀要鼓吹犯罪,他就是鼓吹犯罪了啊,如果版主因為這個人是主觀而罰,那個人不是主觀就不罰,那才是因人設事了吧。
b大, 這就是為什麼我前面舉例脫產 , 有些人真的是想給好的建議或是替PO者設身處地, 但就有可能因為幾個特定字詞或操作 沒有解釋叮嚀清楚, 而踩雷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01:00斷片性交,這時候又是好的建議了 (筆記)
一方面我理解 上面提到的導致誤解誤導, 但一方面又覺得這樣對言論的表示方式是一種限制.y大, 違法不分建議好壞, 到時就是一視同仁幹嘛反應那麼大?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04:00為何筆記,就是反應大啊? @@a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2:04:00“叫板友不要鼓吹/建議他人趁機性交”原來是在限制言論的表示方式 領教了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2:05:00
因為這條被罰的也沒有真的是要鼓吹犯罪的吧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06:00拜託,這種新高度前所未見耶!要理解國考哥,理解就知道他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2:06:00
上次有個“少了殺公婆的步驟”,難道她真的要鼓吹殺公婆?大家都看的出來她在酸國考哥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07:00不會是鼓吹犯罪,所以斷片性交是設身處地的好建議啊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08:00這種高度前所未見,怎可以不筆記?這是對你的崇拜捏~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1 12:08:00s板友(1)板主無法就發言者會不會「閃」來判定文章或推文是否違規,按照文字內容判定即可(2)推文中, apple板友提及「我也是提醒他而沒去檢舉,他不改被桶也沒辦法」可見並非不知情該發不妥,所以辯稱他不知(給予一個違法的建議)並不合理(3)所以,不管發文者知不知道這條法律的構成要件跟法律效果,板主裁決有理(4)有沒有板友(包括當事人)會不會因為看到建議而逕行採用,造成法律問題?本公告剛好可以提醒發文者跟閱讀者小心觸法(並非僅限於夫妻關係)(5)綜合以上,何來新高度?(6)感謝板主,其實他的文章都沒看,還好板主的裁決讓大家注意。辛苦了,謝謝。
是說蘋果當律師是不是生意不好啊?怎麼好像每天都在卦網?
如果對這條版規有意見覺得是限制了言論,那就跟版主反映討論,而不是在這裡跳針。上次那個被桶的怎麼沒看你去仗義直言?
還好啦,謝謝關心,因為是受雇不用去應酬拉客戶,等庭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12:11:00管別人生意好不好wwww
W板友, 閃的那個部分是我在跟b大的對話, 建立在假設
作者:
yaokut ( )
2019-10-21 12:13:00處罰鼓吹犯法,就覺得限制言論~ 這....
國考知道定義又會刻意遊走定義邊緣的情況下, 他這次閃不過了, 栽在其言論可能使人誤解或誤導而被桶
作者:
traman (無名)
2019-10-21 12:14:00其實我建議把這條改成 提出違法意見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1 12:15:00s板友,抱歉,我每次討論都會寫很多,我自己都不好意思。我覺得板主做得ok, 就這樣喔!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2:16:00實際上教唆他人犯法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之一 幫這護航的實在不知道在想啥 還限制言論自由勒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12:17:00不用刻意鼓吹啊,版規就是寫「張貼或鼓吹」,他已張貼就違規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2:17:00還是直接把這條板規拿掉板主也不理會 等板友鬧上法院、婚姻板上新聞 這樣有比較好?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2:18:00
質疑別人生意不好…這篇見證了各種新高度…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12:18:00而且上面版主就已經寫是「張貼」了
作者: moka (±3) 2019-10-21 12:19:00
擔心別人生意不好XD還不如多關心國考哥吧!他這樣發文模式遲早出問題。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9-10-21 12:24:00不用擔心他啦 只怕再用分身上來 版主很好心地提醒了 真佛心
作者:
greensh (綠眼)
2019-10-21 12:25:00真的 在現實生活中隨便建議人撿屍 小心搞到自己留案在身這麼關心國考哥權益的板友 比起在這邊耍嘴皮子 還是多勸勸他吧
作者: moka (±3) 2019-10-21 13:03:00
感謝原文。
作者: winniekuma (Kuma) 2019-10-21 13:07:00
厲害喔 戰勝國考哥 終於能一吐怨氣 讚讚
真的是十年律師九年等,蘋果大辛苦了同樣都是律師問一下同業生意好不好是會怎樣嗎?我根本沒幫腔國考哥其他人是在喊什麼燒啊?看不懂中文就滾回去唸小學好嗎?嘻嘻
作者: ging801112 2019-10-21 15:05:00
普天同慶~歡天喜地~
作者:
egg87 (北七蛋)
2019-10-21 15:24:00國考哥可以認真唸書了
誰有備份拜託讓沒看過原文卻又一直_的看一下好嗎?TT喔喔看到AQ大提供原文了感恩(終於
光他說過「不過就是偷拍阿~」這種奇葩言論就可以不喜歡這個人好了嗎
作者:
aoi (Say it ain't so joe)
2019-10-21 16:04:00國考哥有時候講得很好,但是這篇真的踩線了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16:08:00發表對於判決的看法可以被指責成對阿緯的私怨,到底哪來的幼稚園小朋友啊我的天。
作者: hotaka (離...) 2019-10-21 16:22:00
有什麼好懷恨在心的,看來對有些人來說就事論事很困難,國考哥的文被推爆過也被噓爆過,顯然婚姻板板友很理性討論不因人廢言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6:37:00
想把風向扭成國考沒錯、都是私怨才被檢舉被桶吧
作者:
novagirl (novagirl)
2019-10-21 17:41:00婚內強暴 沒聽過嗎?
作者:
NSRC (ATB)
2019-10-21 17:43:00國考哥那篇的概念是 另一半已經同意了
作者:
mumuw (木木)
2019-10-21 17:46:00還內文真是看不出來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7:46:00
才不是…他只說沒拒絕,沒說已同意。only Yes means Yes
作者:
NSRC (ATB)
2019-10-21 17:46:00老婆都同意這樣做了 也不行 ?!
作者:
mumuw (木木)
2019-10-21 17:50:00看了國考回推文,是這個意思沒錯======要看國考哥回推文=====
作者:
gamemamy (檸檬星是ET兔的)
2019-10-21 18:14:00板規不嚴吧,以這條板規來說,判決正當...
作者:
TousBaby (披著虎皮的蛋糕)
2019-10-21 18:57:00我一點都不想知道國考哥對喝到斷片的女生有cosplay的興致..啊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19:03:00
樓上XDDDDD
作者:
icolee (icolee)
2019-10-21 19:22:00所以...緯哥又要消失了...
作者:
Nyaowan (水上å¾ç¶æ©é§•åˆ°)
2019-10-21 20:04:00國考哥又又被禁言了不怕! 半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作者: Sayokonight 2019-10-21 20:30:00
慘 回來不到一個月又看不到國考哥了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1 20:46:00tou板友,我可以理解你的感覺。你可以不要閱讀連結的文章或將aass板友黑名單,這樣或許就可以解決你的不想知道。時間有限,把閱讀做最有效的利用也是一種理性的表現。就像shi板友被罰禁言180天一樣。我在想,如果她跟我一樣把wn板友黑名單(因為我之前看wn板友的文章會很火大,只好黑名單)她就不會被文字所影響,也就不會寫出那樣的推文(又或許她可以忍住)總之,有時候不必特別考驗自己的情緒。以上參考。
作者: Veeshan ( ) 2019-10-21 20:50:00
我想樓上你會錯意了 XD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1 20:53:00真的嗎?XD 糟糕,不然是什麼意思? QQ
作者:
yuhung (MimiBao)
2019-10-21 21:01:00我比較訝異居然這年頭還是有人認為沒說no就表示同意話說都有人把no當yes來看了,那沒拒絕就認為同意好像也沒什麼需要驚訝的...
作者:
aoi (Say it ain't so joe)
2019-10-21 21:11:00我也是已經把w黑名單了,很清爽國考哥平時是還好
作者:
kuran09 (玖)
2019-10-21 21:30:00看原文看不出有鼓吹犯罪的意思,用這條判桶不妥吧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1 21:38:00
建議別人在對方酒醉斷片、任人擺佈時滿足性生活,這還不算鼓吹犯罪嗎…傻眼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1 22:50:00有點看不懂k的意思,是「他不是叫原po犯罪啊,是叫原po去從事某種行為(但該行為剛好違法喔)」這樣嗎= =a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1 23:34:00不是鼓吹,是張貼喔,判決跟版規都是這樣寫的黑名單是很好的功能,超棒的
作者:
margies (margies)
2019-10-21 23:40:00好希望不懂法律的人不要一直出來跳針喔 AA大辛苦了
作者:
erena (erena)
2019-10-21 23:43:00超噁的文章還有人護航…大開眼界
作者: catlyeko (暫時的....我很愛你) 2019-10-22 00:10:00
國考哥簡直就是婚姻版的吉祥物了 討論度超高 XD
作者:
plokmn 2019-10-22 00:33:00國考哥才回來沒多久 又被....QQ
作者:
Sourxd (linyu)
2019-10-22 05:01:00真是太好了(鼓掌
作者:
rogerliu (Roger)
2019-10-22 07:24:00國考哥是婚姻板清流耶、沒關係、我們等你回來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19-10-22 09:19:00看到原文了,一整個傻眼。這種鼓吹犯罪的文章居然只桶半年也太輕...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2 09:20:00常常鍵盤育兒,會建議別人丟狗的人是清流???阿緯發文風度是比板上一些怪怪的人好很多啦,但說是清流也太好笑了吧。
作者:
idoit (do cry do smile)
2019-10-22 09:24:00樓上不用疑惑,直接收穫一批黑名單^^
作者:
Agneta (阿妮塔)
2019-10-22 09:59:00所以說 沒看到原文的是在吵什麼......
作者:
rogerliu (Roger)
2019-10-22 09:59:00不跟風,提出不同意見給人參考,不是清流是什麼?都要說些你們愛聽的,不然就黑名單真的要把這裡搞成一言堂媳婦板是吧?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2 10:02:00這不是回文的基本態度嗎…這樣也清流…被某單一板友黑名單又不造成你實質無法發言,一言堂這詞不要亂用嘿。
作者:
rogerliu (Roger)
2019-10-22 10:09:00認定標準不同吧,國考哥的文章我也不是全部都認同但他常常看到我沒想到(或不敢講)的那一面,認同他也不行?然後一直鼓吹要把認同國考的人黑名單
作者:
Isveia (non-exist)
2019-10-22 10:12:00鼓吹犯罪的清流...zzzz
作者:
rogerliu (Roger)
2019-10-22 10:12:00不就是不想聽到相反意見,不是一言堂是什麼?
作者: lumimi633 2019-10-22 10:25:00
我是不會說一個建議棄養寵物、對斷片的太太為所欲為的人是清流啦…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2 10:27:00rog板友,沒有「鼓吹要把認同國考的人黑名單」抱歉如果造成誤會。因為tou板友推文說不想看見,所以建議對方可以這樣做(有板友說我會錯意,也有可能板友是對的)但是,這不代表aass板友不能發言啊!婚姻板的美好就在於什麼言論都可能看見,自己可以設定,但是不影響大家閱讀的權利(如nor板友對一言堂的理解一樣),以上參考。
作者:
rogerliu (Roger)
2019-10-22 10:35:00個人觀點,婚姻板就是來討論的,有討論就會有各種看法意見跟立場,如果大家都只想聽自己想聽的,那就回FB同溫層來PTT幹嘛?話說只是想表達一下支持國考哥,不是想來吵架清流不清流大家自己有認定標準,要怎麼編黑名單也是各位的自由,看不到聽不到就不存在這種鴕鳥心態各位高興就好~灑花。:.゚ヽ(*′∀`)ノ゚.:。
作者:
Whiteplus (陪伴是最珍貴的禮物)
2019-10-22 10:45:00rog板友,不管是什麼心態看文,我都沒有評價,因為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我都給予尊重。只是看到tou板友推文,我以為她被困擾(或不愉快)因而給予建議。感謝你的推文回覆。以上參考。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9-10-22 10:48:00把廢文擋掉還是可以看到很多不一樣的意見的,我的視野完全不一言堂,只是少了很多無理仇女言論而已
作者:
kuran09 (玖)
2019-10-22 12:11:00國考哥推文要徵得妻子同意,看不出來哪裡鼓吹犯罪了更何況我國刑法不採only yes means yes的立法模式
作者: rtyu2836 (容兒) 2019-10-22 15:57:00
不同意這種噁心的行為就叫一言堂喔? 腦子這麼神奇
幹嘛替他說話,推文都有人告訴他違法了他也有看到卻不改,被桶是應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