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今日提出的檢舉文被板主退回
並註明
"[公告] 10月份置底檢舉區 (#1TaxSnxs)
除板友因為被禁言無法發言外,不接受站內信檢舉…
https://imgur.com/a/YmXZAer "
這跟本人的認知相去甚遠,所以特別去查了一下板規
在其他規範中
II. 檢舉與申訴
有置底檢舉跟站內信檢舉兩種管道
而在站內信檢舉中有寫明得不受理的情形:1.資訊不全 2.未通告所有板主
3.若同一人在一週內使用站內信連續5次或累計10次無效檢舉,經板主溝通
無效者,板主可拒收其站內信,若仍欲檢舉可至置底檢舉區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以上情形,板主應該是 "不得不受理"
而現在板主僅用一個置底公告中的一句話為憑據就要拒絕受理
有點像是行政命令蓋過法律
是不是有點問題?
再者,檢舉者應有匿名的保障與權力
板規中的檢舉辦法有這麼一條
"(c) 站內信檢舉原則上為匿名檢舉。人身攻擊檢舉除外(因限當事人檢舉)。;"
就宣示了這樣的權力與保障
現在板主說不接受站內信檢舉,是不是也違反了這樣的精神?
再者,之前推文討論到現行板規中一些罰則不合比例之處
板主在推文回覆,對板規有意見可以開板務文
現在這種處理方式,又好像是可以繞過板務文直接以公告蓋過板規
那之前的問題板主不是也可以逕行調整嗎? 板務文是必要的嗎?
所以幾個問題請教板主?
板規中的檢舉辦法是否有效?
匿名檢舉的權利是否應該受到保障?
公告文效力是否可以凌駕板規?
修改板規前,板務文是否為必經程序?
還有請板主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