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正式上路。
我剛好於今年3月懷孕,跟我先生在9月完婚。
我們是前年底開始交往,雙方皆已年過而立。
婚前我就跟先生說好,
我希望婚後能盡快簽下病主法。
會想到簽這個,主要原因有四:
其一、
去年,我曾為了未來想照顧公婆,
(不是我家的長輩,而是公婆,
是因為我父母已經表明之後想住安養院),
報名了職訓局的長照課(ps.公婆目前還很健康)。
沒有照顧長輩經驗的我,在居家照護及榮民醫院的實習中,
看到了讓我極度震撼、難以置信的狀況,
不過這部份因為沒有婚姻點,就不細說是什麼情形了。
聽老師提及108年1月病主法上路,我就打定主意一定要來簽。
其二、
我爸媽早在十多年前,就已自行立下預立醫囑,
並且告知他們的子女、兄弟姊妹(父母輩都已過世)。
然而當時的醫囑沒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今年這個才有,所以他們上個月就去簽了。
由我陪同做見證人,跑流程的當下就已經有一些概念。
其三、
生產勢必有風險,希望在發生不幸之前,
能預先確立我想怎麼做,以免徒留遺憾。
其四、
希望能把這個當成給孩子的禮物,
讓他們未來免於面對父母的生死關頭,
受人左右的為難,與自己心底的糾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