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任配偶收養繼子女,法律規定是如下的:
民法第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所以如果想讓現任配偶收養前婚姻之子女,必須要聲請法院認可,且需前配偶
同意,如果無法得到前配偶同意,就必需舉證主張前配偶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
義務或因為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我真的很希望現任老公收養我的孩子,讓他可以名正言順叫他爸爸,
我對前夫家的錢和資源一點興趣也沒有。
我巴不得前夫最好都對小孩不聞不問,甚至連養育費也不給,
這樣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直接去法院聲請認可,把小孩直接過給我現任老公做繼子。
我老公也一直想這樣做的,但就卡在前夫和前夫家現在還是有在照顧小孩,
他們是絕對不可能放手的。也一直對小孩洗腦說「不能亂認別人做爸爸!」
所以我沒有理由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