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版上討論這個話題很熱烈,正好最近也為了報稅扶養的問題吵吵鬧鬧了很久都沒什麼結
論,所以先問問版友意見(第一次po文請鞭小力些)
背景&前提
1.先生和我結婚2年,我們目前和去年底出生的孩子住離婆家走路10分鐘的地方,而公公(7
2)、婆婆(64)、外傭和先生的兩個妹妹住在一起
2.去年我們分開報稅,各自自己繳自己的稅,今年必須一起申報
3.先生有兩個妹妹,工作以來,報稅都是先生扶養媽媽,大妹扶養爸爸,小妹之前沒什麼所
得所以不用報稅,去年有說扶養公婆要將扣除額拿出來
4.婆婆去年拿到身障證明,外傭是從去年八月開始
5.外傭的看護費用、婆家家裡的開支都從公款支出(公款由先生、兩個妹妹和公公部分月退
組成)
6.先生並不知道兩個妹妹的所得到底是多少,只是約略知道所得稅的稅率是5%
問題
今年先生的小妹有正常收入,她認為報稅扶養公婆的部分應該要輪流...
而我和先生因為合併申報所得使得我們的稅率從5%變成12%,唯有扶養婆婆才能使稅率降回5
%,所以不想要輪流,但會拿出扶養婆婆的扣除額(408000)的5%約2萬元到公款~
先生的兩個妹妹認為先生扶養婆婆所省下的稅不只兩萬...這樣不合理,堅持輪流或先生得
將稅差扣掉2萬後除3分給大家(先生和兩個妹妹)
我和先生認為我們已經把婆婆的扣除額拿出來了,加上今天兩個妹妹扶養並沒有稅差的產生
,我們為什麼要拿出我們所得的稅差跟她們分享...
目前有想到幾個方案,大家認為怎樣比較合理呢?麻煩大家提供建議
A.婆婆讓先生報稅,拿出扶養婆婆的扣除額(2萬)到公款,剩餘稅差歸我們
B.婆婆讓先生報稅,扣掉婆婆的扣除額(2萬)剩餘的稅差除三分給兩個妹妹
C.輪流扶養公婆
D請版友提供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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